别让“征信”成了伤害民众权利的理由
2023/11/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日,大陆媒体报道了多起市民莫名“被失信”的案例。上海市民陈女士莫名其妙成了“老赖”,当时陈女士开开心心等着出国游,却被旅行平台告知,经“东航航空公司”反馈,她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限制了高消费,所以机票无法出票。
该报记者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和陈女士一样投诉莫名“被失信”的网友不在少数,同在上海的吴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吴女士购买了从上海到首尔的往返机票,当她到浦东机场东航柜台值机时,却被机场地勤告知“失信人不能值机”。无奈之下,吴女士只能放弃出游。
值得注意的是,陈女士等市民查询“被失信”缘由时,处处碰壁。他们先是向航空公司投诉,但有关人员表示,这事要找“中航信”系统,由它判定谁是失信人。而“中航信”不对接个人,电话又无法拨通。待上门了解情况时,“中航信”上海分公司人员称,失信名单来自最高法,他们只是“给民航局做了一个黑名单系统”。
经媒体报道后,事发一个月后,陈女士的“失信”标记被去掉,但修正主体是“中航信”还是最高法抑或另有机构,不得而知。该媒体记者去函“中航信”查询个中因由,一直没有得到正式回复。市民莫名奇妙“被失信”,俨然成了一桩“无头公案”。
从近年媒体报道看,常有守法公民“被老赖”“被失信”的案例曝出,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不但购房、借贷等受阻,交通、旅游也成了问题。一旦“被失信”,想要修正过来往往阻碍重重。即使经过种种努力修正了,也无法探知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出了错误既无人追责,也无人担责,事情多是不了了之。
现代社会与数字时代,公民的征信越来越重要,被人称为“经济身份证”。“中航信”系统是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旅客个人征信系统,为国内大部分航空公司提供服务。他们是系统的服务提供商,失信名单由最高法提供。出现这些“被失信”案例,究竟是由于操作失误,还是因为系统漏洞,相关机构应当给民众一个交待。如果总是三缄其口,可能让同样的错误一出再出。对机构来说这只是一个数据的问题,但摊到个人头上,就可能是需耗费数月精力的无妄之灾。
公民的个人征信,一般由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与记录,并建立信用档案。当你与银行或一些经济机构进行经济活动时,这些机构可快捷地通过网络查询到你的信用报告,以决定是否与你继续进行经济活动。这不仅减少了经济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也可使相关经济活动加大安全概率。因此,对个人来说,征信十分重要,是个人在社会中的信誉财富。
从报道看,目前“中航信”的失信名单主要来自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从去年1月开始施行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的是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开展征信业务的市场征信机构。目前,大陆的个人征信管理确实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其中有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如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有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商业机构,如百行征信等。自国家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后,由于各地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解不一,不少地方又出台了地方法规,把道德、经济信用、产权、社会、环保与法律问题等,都装进社会信用体系这个筐中,使民众对个人征信的认知越来越混乱,也出现了各种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乱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连坐制,如某人有失信行为,则儿子无法上大学或小学。这种借“个人征信”伤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
个人征信系统,原本是现代社会保护民众诚信、提高经济效率的一种制度设计,如果常曝出这种“乌龙事件”,或被某些机构滥用,甚至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等于在破坏征信系统在国民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前几年就曝出过一个奇闻,江苏南通一女士因与某金融机构出现贷款纠纷,竟被该机构工作人员在其征信报告中填上“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对个人如此重要的征信信息,竟可由一家企业如此随意地填报上传,确实让人大跌眼镜。个人信用一旦有污点,意味着大量经济行为都会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失信行为的确定标准与程序,需足够严格、准确、规范,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让民众信服。如果征信系统常常无端伤害民众的合法权利,等于在破坏整个国家征信系统的公信力。
目前曝出的几起“被失信”案例,因何原因被“乌龙”,民众与当事人至今无从知晓。个人征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它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任何机构都得尊重,尤其是判定、收集、使用个人征信的机构,更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每个公民征信的准确性;如出现错误,需有应急机制,以最快速度修改错误信息并回应当事人,找出导致错误的原因,堵住漏洞。当下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征信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追责和处罚规定上多是一句带过,即使征信机构出错或违法,也极难在现实中对其追责。
中国征信业起步不久,面临的问题很多,重中之重是要对个人征信进行更为全面的立法,而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个《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就一了百了。只有更高层面、更全面地立法,才能改变目前征信系统各自为政、系统混乱的状况。对公民“失信”的判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作为保障,并设置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才有可能限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确保征信系统不会成为随意伤害民众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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