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对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2022/12/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正式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这里的教职员工包括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等。
早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即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第六十二条,也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禁业制度。但由于各地法院对相关法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判法不一,加上教育部门并不掌握相关判决结果,有的教师犯罪后通过隐瞒犯罪经历,继续从事教师职业。“两高”和教育部的这份《意见》,结合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实践中落实禁业制度,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该《意见》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意见》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媒体报道,《意见》发布后的半个月,安徽、河南、四川、甘肃、山东、广西、辽宁、黑龙江等多地法院处理了多起终身禁业案件,其中有11名被告人因性犯罪被判终身禁业,1人因故意伤害被判终身禁业。他们的身份主要是学校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曾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再犯率高、隐蔽性强、矫治难、后果严重等特点。有统计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人数569人,其中熟人作案160起,占比80.80%。而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44起,占比27.50%。
受到猥亵或性侵,会给身心尚未成熟的儿童带来身体、心理和人格的严重创伤,这种创伤和痛苦甚至会伴随终生。前些年台湾女作家林奕含上吊自杀和美国林肯公园主唱Chester上吊身亡,皆与他们在年幼时遭受性侵有关——他们在成年后,仍活在童年的阴影中无法自拔。正因为性侵儿童会影响到孩子一生的人格与心理,儿童没有能力保护自己,也没有能力抗拒伤害,所以世界各国都将性侵儿童视为法律的“高压线”,对相关罪犯施以严刑峻法。
如美国的“梅根法案”,各州可在网上公开性罪犯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保护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侵犯,有重复犯罪者,90天需到警局报到一次,蓄须或改变相貌均需上报。其后,各州又通过了更严格的“杰西卡法”,在可以自由居住的美国,性罪犯出狱后,无论搬到何处,都需到当地警局报到。韩国不仅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50年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要求不得假释,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多年前,英、法、瑞典、冰岛、丹麦、挪威等国,就有了对娈童癖罪犯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因为意识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消除他们身边的安全隐患,是国家政府应尽的基本职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早就确立,在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中,均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是所有儿童的权利,更是国家的全部义务。中国此次设立“终身禁业”可谓是补短板。
《意见》中“终身禁业”相关内容的出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修订内容,都可以说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一节,新增了“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在社会保护一节,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在“学校保护”中,也新增了强制报告制度,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禁业限制”并非一种行政规定,而是由法律保护的具有强制力的禁令,如果相关当事人被发现违反禁令,公安机关即可予以处罚。即使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只是违反禁令,被发现了,也可按《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理。同样,如相关单位违反规定,录用了有违法犯罪记录者,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通过“终身禁业”来预防再次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所有成年人的责任。期待随着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国对未成年儿童的法律保护能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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