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逐利执法”需从源头治理
2024/07/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据媒体报道,5月21日,一则“货车盖雨布上高速被交警拦下罚款”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显示,5月20日,当事人被交警以“改变车外形”为由罚款500元。21日晚间,当地交警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货车司机提起申诉后,经复核,货车不存在相关违法情形,现已依法撤销处罚。
何谓“吹毛求疵”?此事件算是给出了注脚。货车上盖雨布,极常见的事,可防货物掉落,也可防雨水打湿货物。不承想交警竟能以“改变机动车外形”为理由,对司机开罚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无怪乎有网友调侃,“若衣服和身份证不一致,难道就不能出门了?”
虽说该处罚已被撤销,涉事交警被停职,但此事件所引发的舆论涟漪,仍未消散,值得拿出来一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都有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货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报道显示,事件中的货车当时拉的是石子,且正逢下雨,司机给货车加盖雨布,完全合理。一个普通人都不会认知有误的事,为何专业的交警会糊涂执法?显然不是“糊涂”那么简单。
此荒诞事件,并非因为交警的执法水平太低,而是执法目的出了问题,属于明显的逐利执法。近年来,屡屡发生与交通执法相关的争议事件,交通执法中的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时有发生。执法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遵纪守法,一旦被利益驱动,变成了某些地方或部门的创收来源,就可能沦落为“执法陷阱”。不仅会引发民众不满,也会损害执法公信力,背离执法为民的法律信条。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这种“逐利执法”有愈演愈烈之势。早在2021年,公安部就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同时,公安部还出台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禁令,划定了不创收、不追利等红线。但从网络近来曝光的一些案例看,这些禁令在某些地方并未落实,有些执法部门可能因为各种绩效考核的压力,“跑偏走歪”,想要真正杜绝这类问题难上加难。
公安部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既有针对性,也很有必要。在这三类执法中,“逐利”是“过度”和“粗暴”之根,是导致“过度”和“粗暴”的动机。经济下行,使得货运司机及不少企业生存本就艰难,如果法治环境再无法保障,无异于雪上加霜。民众都把司法看作社会正义之源,如果执法者都以“逐利”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职业,民众的权益又怎能得到保障?
“两高”和公安部对“逐利执法”的禁令已三令五申,为何屡禁不绝?无非是因为某些地方的财政结构完全失衡,对这种“来快钱”的“执法模式”形成依赖,一旦断了这个来源,当地财政就可能遭遇困境。即使上有禁令,又怎能抵挡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
罚款是执法的一种手段,并非目的。“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即执法者不能机械执法。因行政处罚法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以确保执法行为不仅要合法合规,也需合乎社会与民众公认的情理。罚款是否公平正当,不只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们对执法与商业环境的认知。
罚款必须正当合理,不能成为地方创收的工具,这应成为各地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也要求各地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逐利执法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
中央政府虽有决策善意,但有些地方仍会出现各种对策,用罚没收入来进行创收。因为“权”“利”一体,罚没收入成为某些地方部门的敛财工具,并不奇怪。他们借助立法的宽泛之处,巧立名目进行罚款与摊派。或越权立项,或擅提标准,或私设金库,既加重了民众和企业的负担,也成为官员腐败的寄生体。加上缺少舆论监督和司法救济渠道,社会对罚没收入一直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
要减少“逐利执法”现象,只有让“执法”离开“利益”,才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前提。只要各类罚款或经济罚没收入,仍与地方财政或执法部门有关,任何禁令也难以遏制这种逐利的冲动。各地应认识到,如果执法部门随意从民众头上“薅羊毛”,极可能让当地经济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
别让法律变成罚款,别让代表了公平正义的“执法”,变成老百姓眼中的“执罚”。无论是交通违章,还是经济类案件,处罚都不是最终目的。或许只有让各地公检法的各类罚没收入都交由中央财政统一处理,与地方财政或部门收入完全无关,且充分保障民众对罚没收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真正遏制这种“逐利执法”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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