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背后的问题
2024/05/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国家医保部门从来没有出台过所谓单次住院超过15天就必须要转院,到达一定(医保支付)标准必须要转院这样的限制性的规定。”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否定了“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的说法。
“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的说法和做法由来已久,国家医保局明确了国家医保政策并没有对住院天数的硬性规定,但在现实中,仍有不少医院自行限制住院天数,并强制要求患者出院或分解住院,这甚至已成了不少患者的心病。媒体对此屡有报道,有患者在被下了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住院半个月后也必须出院或转院;有一位89岁老人,严重中风后被迫辗转四家医院,度过了他生命中的最后44天。民众对医院的这些做法深感痛苦。
医院这种悖于常情的做法,与现行的医保支付方式有关。2017年6月,国家开始推行医保支付改革,即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DRG/DIP。为降低医保支付金额,也为减少过度医疗,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按疾病分组住院金额标准,提前两个月预付给医院费用,医院如超支医保不补;医院如结余,则自行留用。改革的核心原因,还是因为少子与老龄化,未来医保基金可能出现严重缺口,于是采用新办法以控制医保支出。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后,医院为了控制费用,患者住院达到或低于费用标准就须出院。同样为了控制费用,很多药品、辅助品,患者只能在医院外购买。虽说医保政策并未规定“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但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时,会对平均住院天数、病床周转率、均次费用进行考核,患者住院时间越长,越不利于这三个指标的考核。如果医院未达标准,医保部门可能扣除对医院的部分补贴,或让医院自己承担超出报销额度的部分。这种压力被分解到科室,成为医生的工作指标,进而成了劝患者缩短住院时间的理由,哪怕与患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相矛盾。也就是说,正因为现行医保支付方式存在一些不合理处,医院才不得不出此“下策”。
患者难,医院难,医保机构也难。患者的就医感受差,无法按治疗需求完整地住院;医院和医生被动挨骂,既得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又需根据规定的额度控费;医保机构为节省医保支出不得不改革支付方式,虽“从未限制”却导致“事实限制”,这种三难局面令人一筹莫展。
不能说国家医保局没有动作,2022年底,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主要排查民众最关心的三大类问题:一是住院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总额控制不科学、不规范且缺乏合理调整机制,是否存在对患者住院天数做出具体限制,导致推诿病人、分解住院等情况;二是门诊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医保对参保患者用药规定具体天数或金额上限,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或不便于开具长期处方;三是医保考核管理精细化,是否存在医保直接搬用有关部门管理指标作为医保部门管理指标,如住院、门诊次均费用、药费占比等,导致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误认为是医保部门的管理规定。
可见国家医保局对目前的种种问题心知肚明。这里虽有医疗机构执行的问题,但医保政策一些约束指标的设置不够精细、合理,也是原因之一。如考核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和次均费用,虽然对提升床位周转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好处,但执行不当就可能出现“均值”变“限额”的情形。医院按层级分解指标,有助于医院完成任务,但这种方式如果没有给定合理的空间,极可能让医生限制患者的住院天数。
除医保部门外,医疗机构还得满足上级行政领导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国内大多数地区的医保已上升到地级市统筹,如某些地方的卫生管理部门要求“14天强制出院”,就是基于该统筹地区的医保费用总盘子决定的。一些地方的医保资金不堪重负,只能出台一些限制政策降低医保资金的使用,以延缓医保基金的穿底。如果某统筹地区的医保资金捉襟见肘,不提出一些限制措施,可能就面临难以为继的困境。
医保基金是民众的“保命钱”,医保如何实现对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管与平衡,如何在增强医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提升它的便民性,已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民众对医保基金重要性的认知不断提升,对将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的共识不断增强,目前医保较粗犷的管理模式,已很难适应时代和民众的要求。对国家医保局来说,要将医保功能从单纯的“钱管家”角色,转变为医疗服务的调控者与监管者,实现利益与职责的联动,才能让民众真正享受到医保改革带来的实惠。
统计显示,到去年底,全国超九成统筹地区已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机构应当对当下的支付方式进一步深化、优化、细化,通过各种相对灵活的调整政策和精准核算,让医院的考核指标有更多的灵活性。对某些复杂疾病如器官移植、肿瘤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使考核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各地医保局应建立对医疗费用的监测体系,提高医保资金利用效率,通过患者打分等形式实现对医疗费用的管控,让参保人有话语权,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让医院和医生回归治病救人的初心和使命,同时保证大多数患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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