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现对新业态下食药安全的社会共治
2024/04/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不久前,最高检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通报了2023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情况。这些案例既包括消费者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食药安全问题,如“人药兽用”、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等;也包含新业态中出现的食药安全新问题,如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收费视频对消费者的侵害行为、通过网络分销境外含禁止添加物的减肥药品等案例。
通报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23000余件,同比增长16.8%。今年2月至12月,最高检部署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对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近年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其中的食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最高检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有多起涉及新业态。与传统广告不同的是,互联网广告融入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使得其广告行为更加隐蔽,极易误导消费者。有了典型案例,既明确了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也让行政机关在进行监管时有了法律标准。
通过网络分销跨境代购的各类医美产品,同样属于近年很流行的新业态,也是物流行业监管的盲区。这批跨境代购的减肥产品,不仅无任何标识和批号,而且含有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等。近年医美纤体电商在快速扩张,违规制售减肥药等侵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也频频发生。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
短视频、跨境代购、社区团购、直播带货等都是典型的新业态,其中隐藏的食药安全问题也同样有很多新特征,确实给监管和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以新办法来监管这些新业态中的新问题,很考验相关的食药安全监管部门。
首先,针对新业态中的食药安全问题,相关部门需不断推出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与制度。2023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出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一些原则,如应具有可识别性,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也明确了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的,应显著标明“广告”等。这些年对食药的直播带货、网上诊疗和购药、外卖食品等,也出台了一些监管办法。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治理新业态的食药安全问题才有可能。
在有监管法规的基础上,还需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环境。所以,如何完善与这些新法规配套的监管执法措施尤为重要。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问题,往往有地域多、行业广、隐匿性强等特征,每一行业都需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才能达到监管的全覆盖。同时,如何处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何统一执法标准等,都需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寻到符合新业态特点的监管办法。新业态下食药安全出现的种种问题,说明需要有更强大的法律实施与执行力度,否则,即使有了新的法律法规,纸面违法成本再高,但没有配套的监管执法体系,无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想解决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问题仍然很难。
其次,要发挥网络平台与市场的自我治理力量。当下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问题,源于监管与平台自我治理的双重薄弱。食药生产者和销售者是食药安全的责任源头,政府对这些责任者不能仅用发证或处罚的简单方式进行管理。这种管理的结果是,责任全在政府,但政府能力有限,必然导致管理成本过高,效果也难以保证。只有让网络平台、食药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承担起更多自我监管责任,政府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服务,企业才能真正担负起它应尽的第一责任。
此外,还需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共治。这其中媒体的监督最重要。只有拥有更自由而有保障的话语权,媒体才能对监管与平台市场实现有效监督。媒体的公开监督,不仅能减少权力寻租,也能对与食药相关的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约束。媒体的曝光与消费者的参与,会对相关产业构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同时能拓宽消费者了解食药信息的通道,通过影响消费者选择,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使不重视食药安全的平台与企业难以生存。
培养食药安全的公信力,还需有第三方独立的认证与检测机构。发达国家多是通过第三方认证与检测的方式,来提高对食药安全的信任度。因为第三方独立于政府与市场利益之外,只有提供有公信力的认证,才能保证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它们的检测与认证,往往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也可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同时监管部门也需加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体系的建设,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方式,实施高科技的智慧监管。新业态下监管技术也需不断创新。
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是网络时代极重要的公共需求。随着食品和药品行业呈现出新消费、新科技、新管理等特点后,原先的一些经营风险点也集中在了网上。新业态下的食药产业,只有守住食药安全底线,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政府虽是食药安全监管的主体,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政府主导的法律执行中,因为解决食药安全问题是全体民众的共同愿望,要达成良好的治理效果,需要培养食药安全的公共心理,只有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才能真正减少新业态下的食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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