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重新定义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与通信权
2023/05/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不久前,湖北武汉一公司以“找内奸”为由,提出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某些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未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因林女士这次拒绝配合,公司因此认为她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公司辞退通知书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岗位要求,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将她赶出办公区域时,公司还派人强行检查了她的私人背包。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此消息曝出,媒体和网友都大喊荒唐!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宪法、民法等对个人权利的种种保护,对劳动者权利也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践踏。如今的手机,不只是一种通信工具,更是“个人身体和人格”的延伸——它是个人资料、信息、思想、隐私甚至财富的“保险柜”。要求查看个人手机,和过去“入户搜查”个人的文件柜和保险柜,及审查你的“想法和记忆”,没有太大区别。估计该公司肯定不敢要求“搜查”员工的住宅或“审问”员工,但在提出检查手机时,却没意识到这种要求已侵害了与人格权、隐私权和劳动权相关的种种个人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检查个人手机,并因拒绝检查就认定该员工为“内奸”,这前后的行为均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甚至有明显的侮辱含义。同时,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便是公司掌握了相关证据,也无权擅自检查个人手机,而是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是公安机关,也需通过侦查,确认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时,才有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对个人通信进行检查。
民法典对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的规定,也很详尽。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对隐私的解释是指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手机既然在今天已成为个人最重要的私密空间,保存着个人最重要的私密信息,公司要求检查个人手机,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最大的侵害。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网络时代,随着纸质信件几近消失,个人保存在手机中的短信、微信等,等同于过去的信件。该公司主管若是知道检查员工手机,已涉嫌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他还敢有这样的要求吗?人们都知道不能私拆他人信件,但一遇到短信、微信这样的“新型信件”时,就失去了相关的法律意识。
这些年,企业对员工人格权、隐私权、信息和通信权的侵犯已变得五花八门,曝出的事件也越来越离谱。有在公司非必要处甚至厕所隔间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一举一动的;有要求员工在手机安装定位系统,随时查岗的;有通过网管监控员工电脑、手机,假名是为了防止“上班摸鱼”的;有要求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必须公开的;还有声称“必要时可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的,等等。这些纠纷往往在媒体或网上引起短暂的喧嚣,很快就被大家忽略,当然更没有引起法律部门和劳动监管部门的重视,于是公民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这样一再被伤害。
这类事件的增多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民众集体意识的滞后有关。一方面,一些企业管理者没有意识到公司与员工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不是执法者,没有任何公权力,当然不能对员工随意摆布;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将人们带到了一个全新的技术环境中,虽然电子和网络技术带来的可能与便利越来越多,但它对个人隐私权、通信和信息权的保护,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法律和伦理的认知上,民众的集体意识还没有跟上新技术带来的种种变化。过去只需保护人身、住宅、信件等物质载体不被侵犯,就能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通信和信息权,如今随着网络和监控技术的发达,却演化出无数需要保护的场域,只要稍不留意,个人的隐私权和通信权就可能被侵害。我们已生活在一个日益透明的社会,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越来越小。
面对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使社会和民众的集体意识跟上时代的变化,是当下全社会都应当思考的问题。保护隐私权、通信和信息权,对网络时代来说,就如同在工业时代需关注环境问题那样重要。首先要重新定义与理解宪法所规定的通信权。宪法之所以要保护通信权,是因为通信权的本质是人格权的延伸。当通信媒介发生变化时,人格延伸的形式也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过去宪法所保护的通信权,在当下应被理解为信息和数据权。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中国,通信权均被视作一项基本人权。那么宪法规定的通信权,就应当包括采用信件、电话、传真、电脑和手机网络等与他人进行通信的所有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除非涉嫌危害了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范的权利,对下位法有引领作用,所以对宪法相关法条重新阐释很重要。只有在宪法解释中,对人格权和通信权赋予新的技术内涵,民法、刑法和劳动法等才能跟进修订,真正承担起在网络时代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宪法解释改变了,全社会才可能跳出对通信权的狭隘理解,对“通信权”作更适合于时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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