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边界,作为不逾规
2023/03/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官方认证的自媒体发布消息称,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警方罚款500元。警方表示: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视频文字简介上,宜宾公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消息在网上迅速引发争议,网友反应激烈,有网友说:“我在家用菜刀切菜了,这算不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啊?”还有网友说:“我过生日,有朋友来祝贺,随礼二百块,我做了几个菜,会被处以无照经营吗?”
网友质疑的是执法机关越界干涉个人在私域生活里的正当权利——在公共水域,用电、毒、炸等方式捕鱼,属竭泽而渔的行为,会造成对自然渔业资源的损害,理应制止。但对自家鱼塘养的鱼,难道自己也没处理权了吗?可能因网上舆情太大,过了几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表示,经宜宾市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做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已撤销,罚款全额退还。相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值得肯定。近些年,突破民众常识的执法事件每年都会发生数起,有些甚至引发了舆论风波,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机关都能像宜宾市公安这样,及时快捷地给予民众一个知错就改的交代,大多时候都不了了之。除非舆论压力太大了,才不得不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施压下,做做样子。当然,这次事件同时也给执法部门敲了一个警钟,即对执法机构而言,执法不严谨不仅会对当事人构成伤害,也会在民众中引发对私人产权保护的疑虑,更影响到民众对执法公信力的信心。执法队伍还是要多在专业性上下功夫,少犯低级的法律错误。
另外,趁舆情未退热的时候,执法机关应趁机把热点事件里面涉及到的模糊问题清晰解答,这也是对广大民众的一次重要普法。比如这次事件涉及到的“电鱼”这个手段,在什么情况下有合法性、什么条件下不被允许这种问题,宜宾市公安、媒体和其他法律界人士应该广为宣传。
据《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其中的“渔业资源”指的是大江大河、大湖小潭等公共资源;在自家鱼塘电鱼,没有伤害到他人或公共渔业资源,当然谈不上违法。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对“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条款,但此案当事人用的是简易组装的电鱼装置,与明令禁止的那种会伤到人的“电网”并不相同——这是当地公安承认“适用法律不当”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就是,虽然在自家鱼塘电鱼是没问题的,但也不是想怎么电就可以怎么电,“电鱼设备”的合法性是第一位的,保障个人安全和他人安全也是第一位的。需提醒一句的是,此事绝非值得提倡,因“电鱼”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并不会因在自家鱼塘作业,就减少了触电的危险。
值得一议的是,近几年各地屡屡出现这类执法者伤害私有财产权的案例。《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执法者对任何法律法规的执行,都不能高于宪法,更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只要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对公序良俗造成伤害,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完全的处置自由,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一权利至高无上,因为保护私有财产是建立法治逻辑的基础,是最根本的人权,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及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感。如果此权利得不到保护,每个人都可能面临同样的风险,这也是此类案件总能得到社会最大关注的原因。
所有的执法者都应理性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执法须规范,须慎之又慎,不能用自己片面的理解,作为执法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精神。如果执法者对法条的解释各不相同,无法做到依法执法、有据可查,而认为管得越严越好,处罚越重越对,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远。各地的司法机关,应以此事件为教训,更专业和精准地理解、执行法律,减少执法错误的几率,特别对那些可能挑战公众认知与风俗人情的执法行为,既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性,还需权衡民众的理解及对社会的影响。
对民众和市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政府和执法机构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一个公民可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皆有行动的自由。但对政府和执法者来说,就需要谨慎运用手中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更需完全尊重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权利。这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与私人财产领域,必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不安与恐慌。说到底,执法有边界,不可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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