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 “年年罚款,年年污染”的环保困局
2024/12/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南伊川县有居民反映,申泰·悦龙门小区附近的隆鑫炉料厂长期夜间排放不明气体,气味刺鼻、辣眼,黑色粉尘落在窗台、橱柜和地板,“早上起来,一擤鼻子都是黑的。”10月8日,伊川县生态环境局回复,已要求企业对容易产生异味的生产环节进行治理,该厂已出具整改方案。
自去年以来,附近住户一直在投诉该企业的污染行为。报道显示,近5年,该厂曾因环保问题屡次遭到处罚。让人难以想象的是,该厂为何多次被环保部门处罚后,仍然未能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这种“年年罚款,年年污染”的恶性循环,究竟要持续到什么时候?
此事暴露的不只是企业与居民间的矛盾,也深刻反映了环保在执行和监管层面的诸多问题,极有代表性,可以说是中国环保问题的一个缩影。从该厂被处罚的历史和原因看,该厂并不是因技术难题或偶然失误而导致环保问题,而是确实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该厂明目张胆地违反环保规定,显然是为了减少处理废气的成本。
从环保部门的监管看,该厂近五年来屡被罚而不改,无论是监管还是罚款,都未达到应有效果。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监管本身是否存有漏洞?仅要求企业整改,却没有强有力的后续监管措施,只会让企业产生侥幸心理。排污企业在决策时,也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罚款金额低于其环保成本时,一些企业就可能选择继续排污。如果排污企业只是把罚款视为一种经营成本,而不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警示,罚款就成了一种变相交易——企业以罚款来换取排污许可。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的每次处罚金额也就10万元左右,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必然会使该厂对所谓整改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这是企业的逐利本性使然。如果罚款额度未与企业规模和污染危害程度等因素挂钩,多年不变的罚款额度对企业来说威慑力等同于无。
由于环保监管部门受人力、物力和技术等限制,往往无法对排污企业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监管也存在间歇性,企业可利用监管的空窗期排污,如隆鑫炉料厂就长期在夜间排放不明气体。这种“以罚代管”,使监管部门往往在罚款后,并未对企业的整改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企业也没有真正落实整改,仍然我行我素。可见,仅靠罚款是难以从源头改变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环保意识的。
要打破“年年罚款,年年污染”的困局,首先需完善与排污相关的罚款制度,以通货膨胀、地区经济差异等因素,定期评估和调整罚款额度,确保罚款对排污企业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对不同规模、不同污染危害程度的企业,也需制定差异化的罚款标准。对于持续排污的企业,可引入“按日计罚”等处罚方式,按其排污的天数累计计算罚款金额,这样可有效遏制企业利用监管空窗期排污的行为。此外,还可通过限制生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让企业真正意识到环保问题的严重性。同时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影响其市场声誉和商业合作机会,从多个维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其次,需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当下监控技术这么高,对有违法排污前科的企业,完全可通过安装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将排污数据传送到监管部门的技术平台上,对企业排污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另外,对于大区域的环境质量,环保部门也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监测。各地需加大对环境监管部门的人财物投入,提高其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为监管人员配备高技术手段的监测设备,确保其监管的有效性。对被要求整改的企业,监管部门需定期检查和评估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再次,对污染问题的监管,一定要发挥民众和民间的力量,不能由地方部门垄断对环境问题的监管权,否则,极可能导致讳疾忌医或自欺欺人。环保部门的数据应当向民众公开,地方环保的目标也需向社会公开,让民众真正拥有环境决策权与诉讼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政府与民间的相互监督,环保问题才能不受制于地方长官意志,或被当地利益集团所牵制,环境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这也是公共治理的题中之义,通过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民众等主体,共同对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式管理,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既可节约政府成本,又能做到标本兼治。只有建立了这种有民间和公众参与的博弈机制,才能防止地方利益对环保部门的权力剥夺,政府的环保目标也更易取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11月初,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将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海洋工程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固定污染源的多污染物进行协同治理,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素和排放量的全覆盖。它以“一证式”管理为手段,夯实了排污单位、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的三方责任。
相信随着该方案的全面落地,将有助于改变“年年罚款,年年污染”的环保困境。治污是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企业守法自律,还需要全社会一起行动,共同形成治污合力,才能逐步形成系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对排污企业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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