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在法律上对“学历歧视”有明确定性
2024/04/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来,学校“唯出身论”和“第一学历歧视”话题在媒体和网络再度引发热议。全国人大代表潘复生在两会提交了关于切实破除研究生招生、就业过程中唯学校“出身论”的建议。潘复生指出,近年在研究生招生和就业过程中,又出现了唯学校“出身论”的现象,强调必须是985、211、双一流或者大学排名多少位,甚至只认“第一学历”出身。这种现象危害很大,亟待破除。
全国人大代表汪华东,也提出了与此相近的建议。汪华东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公务员选调、党政机关人才引进储备和国企员工录用中,存在学校和学历隐形门槛。有的仅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有的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985、211等重点高校。
可见“第一学历歧视”现象,在公务员选调、党政机关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国企或民企就业中普遍存在。去年就有媒体在秋招调查中发现,不少应届毕业生求职时遭遇了“第一学历歧视”,不少企业不招录本科不是985和211院校毕业的学生。有的学生即使研究生是从985学校毕业,但因本科属于普通院校,就直接被拒。有学生感叹“第一学历似乎成了我的‘污点’”“第一学历不好,就像留了案底”……
教育部早就指出,国家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和文件中并无“第一学历”的概念,学历指的是人们在教育机构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并无“第一学历”“第二学历”之分。统计显示,中国有高等院校3000余所,其中985、211院校、“双一流”高校仅有百余所,占比约为4%,所谓“第一学历”是985或211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比例极低。去年11月一项社会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受访者呼吁破除求职中的“第一学历歧视”。
如今社会通行的“第一学历歧视”,不过是“唯学历”“唯文凭”的升级版。中国早已步入学历社会,所谓学历社会,指的是学历成为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高低的重要因素,社会生活的重要关口如就业、升职、户籍,甚至婚姻等,都会以文凭和学历为主要标准。过分强调学历会带来大量社会弊病。因为学历的高低总是与考试连在一起的,过分注重学历、文凭,只会对年轻人实践能力带来损害,造成善考不善学、高分低能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在当下教育体制下,表面看高学历的人越来越多了,实际上有终身学习能力的人反而越来越少了,使得人们对学习的认知日趋功利化,破坏了真正的教育精神。
无论是“唯学历”还是“第一学历歧视”,关系到的不仅是招生、就业,重要的是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用学历或“第一学历”来评价一个人的能力,无疑过于单一和偏颇,且会将这种评价标准传导到教育及社会各个层面。在当下,教育已出现严重异化,人们对教育的重视,只是为了拥有一张能进入社会上层的通行证,于是,严酷的考试和知识灌输机制大行其道,至于能否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个体自主能力和独立人格意识,反倒变得不重要了。
“学历至上”的本质就是将知识视为工具,用知识灌输取代对知识的发现与创新,让工具凌驾于精神与价值之上,使崇尚个体尊严和理性质疑的现代社会精神,失去了生长土壤。
“唯学历”和“学历歧视”已让当下社会陷入知识和科技创新的困境,这不仅表现在知识者自主意识和批判理性的匮乏,即使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实用能力也同样在丧失。人才的评价标准很多、很丰富,如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责任心和团队意识等,除了极少数科研岗位,学历可能是最不重要的一条。学历评定的不过是一个人学习和考试的能力,真正走向工作单位所要求的综合素质,与此完全不同。所以,按学历选择人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种懒惰行为,实际上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大量的人才损失。
要改变这种“唯学历”“唯文凭”的现状,需全社会形成合力,构建一个更全面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从以学历为标准转变为以能力为导向。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这个要求期待各地的党政机关等能遵照执行,这样逐步能给社会和企业带来一些示范,以构建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
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如果因“第一学历”而区别对待,显然涉嫌就业歧视,也伤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虽然与劳动和就业相关的法律,屡屡提及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就业歧视,但并未提及“学历歧视”。因此,在法律层面,也需在对《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学历歧视”有明确的定性和说明,为社会提供清晰的法律导向。政府监管部门也需对各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就业公平原则进行监管,对存在“学历歧视”的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应发布与“学历歧视”相关的典型案例,警示社会和企业,保护每个人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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