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养老诈骗须有治本之举
2022/12/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检察蓝守护夕阳红”的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情况。发布会介绍,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养老诈骗犯罪嫌疑人7594人,提起公诉8516人。
发布会还发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如浙江桐乡市检察院对汪某和唐某以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10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了公诉。该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巧立名目,称:“‘云储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免费享受养老服务”——以新科技概念为噱头,假借投资赠送养老服务。在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下,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非法吸收资金高达2200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从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当下养老诈骗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这些犯罪手法变化很多,多以 “养老保险”“养老产业”“以房养老”“养老服务”等名目,但实质却是根据老年人的特点、需求设计骗局——有的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如投资“区块链”“元宇宙”等;有的以健康养生的名义;有的以精神娱乐的名义,如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游骗老年人出行,待骗进相关店铺后,再出售店内劣质商品,骗取钱财……各类“坑老”陷阱遍布老年人的生活。
这些养老骗局多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多活动在一些灰色地带,有的可能是普通的经济或投资纠纷,有的则是挖空心思的“坑老”骗局,这些都需要市场监督部门对与养老有关的商业项目打起十二分精神来监管。一旦发现有犯罪的嫌疑,公安和检察部门也需及时锁定证据,认定相关案件的性质,究竟是普通商业运营还是有诈骗嫌疑。如这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通过 “广场舞”软件,以组织广场舞比赛为借口,向老年人非法集资高达8.7亿余元,导致相关老人们共损失3.3亿余元;再如,以文物推荐拍卖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等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单看这些个案,都像是正常的商业经营,但如果集中分析,就会发现中间存在的骗局,需要公安和检察机关明辨和精准执法。
统计显示,到去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73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8.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0056万人,占到全国人口的14.2%。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即进入老龄化;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这意味着去年中国已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社会,防范养老诈骗意义重大且深远——一个老人往往牵扯几个家庭几代人的利益,帮助他们看好看牢养老钱,不仅是全社会的义务,更是公检法部门的职责。
要想减少养老诈骗犯罪,正如最高检相关人士说的,需从源头上防范才是治本之举。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协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做整治规范工作,专项行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养老诈骗公益诉讼案件332件,制发779份检察建议。如官方所言,这些案件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公益损害修复方面的效能,从源头上防范诈骗风险,以办案促进行业自律、企业合规,促进各方协同共治。只有从源头上开始治理,才能真正根除“坑老”诈骗犯罪的土壤。如“低价旅游”陷阱,检察机关就已向相关的旅行社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自查整改,不要在无知中充当帮凶。
各地政府在发展养老产业时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属于治本之举。这里的责任不单指发展公共养老机构,政府还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财政、税收、土地等领域给予相关民办机构以真正的扶持与助推,让各类民办养老机构能逐步回归到它的公益属性。对以公共财政补贴为主体的机构养老,也需有相应的政府监管机制。对与养老相关的产业、行业和监管部门,要根据其提供服务的种类、方式及当地养老服务的需求量等多种指标,由政府确定相应的指导价格。政府要做好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者与监管者。基于养老服务机构初始投入大、盈利小的特点,官方提供一定的扶持资金,可有效解决民间资本信心不足的问题,帮助社会资本找到养老公益性与社会化运作之间的平衡点。否则,可能会让民众与社会资本感到政府有卸责之嫌。
随着中国养老压力越来越重,与养老相关的话题也会不断出现,只有各地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并注重从行业源头开始治理,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不让养老领域出现任何诈骗与“坑老”问题,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文明标志。人人都会衰老,政府以怎样的制度、设施与人文关怀对待这些老人,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相信经过各方的努力,中国社会一定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