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需尊重村民的真实需求
2022/08/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摘要: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不能只看到乡村中的“物”,更不能把农民也当作被治理的“物”。需要让农民也加入进来,并让其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近日,半月谈网刊出陈文胜等三位农业专家的文章《乡村振兴不能盲目“现代化”》。该文作者调研发现,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实施整村大拆大建的“农村现代化”——照搬城市砖瓦和水泥结构的“洋化”,缺乏对各类村庄传统建筑、文化遗址遗迹的有效保护,以城市的“阳春白雪”全面颠覆乡土的“下里巴人”。“走过一村又一村,村村像城市”的“农村现代化”,既失去了乡土特色,又偏离了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
这确实成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不是没有做得好的。山东威海有两个村庄:一个叫车脚河村,这里人人懂花艺,家家有花房。沿石板铺就的山路进村,一路繁花夹道,所谓“门开芳杜径,室距桃花源”,大概说的就是此情此景了。另一个是东楮岛村,这里三面环海,一座座屋顶尖耸的海草房连墙接栋,在大海的映衬下绵延起伏,错落有致,像走进了童话世界。海草屋结构简约,色彩素朴,石是原石,顶是海草,都是就地取材,却有着天然而自由的美感。这两个村庄有一个共同点,均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沿革。当地的基层管理者,只是在原来的乡村文化基础上略为规划,将其发扬光大而已。
其实,中国的不少乡村都有自己特殊的传统和风俗,不可能有一种大一统的文化模式适合所有的乡村。对于广袤的中国来说,如何恢复乡村文化的自我造血功能,形成自己的治理方式和空间,才是当下乡村振兴的根本。
人类文明经验中,村庄从来都是村民的作品,而不是管理者的产品。它的聚集、组织与调整,是按村民的需求、伦理与审美进行的。乡村文化建设的着眼点,不能是政府提供多少文化产品,由政府规划、文化喂食或办一些文化节了事。乡村振兴需尊重有着几千年传统的乡村秩序,这些乡村生活与生产方式,已被历史证明是适合当地的,能让农民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维持住低成本而简单的生活。如果按城市化的方式改造乡村,当地又无工业与产业支持,农民没有途径提高收入,就可能因这种振兴再度陷入贫困。城市环境有3000多万由财政支付的环卫工人日夜守护,但乡村环境只能靠农民自身维护,如果不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为自己谋划,即使乡村被城市化“洋化”了,维护这种环境的成本又由谁承担?
乡村振兴并不意味着要抛弃当下乡村生活方式,中国社会近几十年能保持稳定,与没有破坏乡村的生活方式有很大关系。乡村振兴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改变当下农村的生产方式。这是一种尊重大自然生态循环规律的生产方式,能充分利用粪便、柴草等废弃物的肥料与燃料价值。这种生活方式造成的空气污染,比起秸秆无处堆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可谓微乎其微。“中国制造”过去能有低成本优势,与有这一低廉生活方式的缓冲有关,如果乡村生活成本大增,势必会造成农民工群体的不稳定。
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不能只看到乡村中的“物”,更不能把农民也当作被治理的“物”。需要让农民也加入进来,并让其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早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也都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写入相关条文。也就是说,乡村振兴干什么、怎样干、干得怎样,都要由村民说了算,要相信村民对自己村庄的了解与判断。
在乡村振兴中,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很必要,其中,最重要的是建构更为科学的乡村治理机制。不能只强调长官意志,而弱化了农民与社会组织的主体性。除了要提高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外,更要主动提高农民管理自身事务的积极性。因为乡村事务较庞杂,必须要让一些乡村社会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及时了解与满足农民的感受与需求,实现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互动。最重要的是要主动打破制度屏障,以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补齐乡村在公共服务、教育医疗、财政保障等资源方面的不足,让城乡社区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发展权利。这样,城乡的各种治理要素才能实现融合而自由的发展,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激荡才有可能。
去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时,就提出了乡村建设的一些原则,如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村庄规划需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提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这些原则都提得极有必要,各地须严格遵守,而不是添油加醋地自作主张。如果是运动式、霸王硬上弓式的“振兴”,沿用的仍是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就会背离初衷。毕竟,乡村振兴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增加农民的福祉,让农民生活得更自由、轻松,而不是让农民过上他们并不适应的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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