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以保护储户的权益为中心
2022/07/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摘要: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细节虽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银行都出现了“内鬼”,最终导致储户的财产受损。而近年曝光的这类案件,多与银行“内鬼”有关,储户因相信银行和银行的职员,而钱财受损。对此,我们需要追问:除了用法律严惩这些犯罪分子外,难道就没有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责吗?难道储户只要遇到这类问题,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自认损失吗?
前些日子,工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了新闻热搜。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这是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所为,先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并许诺高额利息,后采取非法手段窃取多笔大额存款。去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建红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至于储户方面,南宁分行回应系受害储户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储户未尽到审慎的义务。而在储户看来,不论是执行交易的对象还是地点,都代表了银行的资质,岂是“个人犯罪”一罚就能了之的?
过去也有过这样的案例,如山西清徐县的银行职员转走储户1200万(因储户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交给了银行职员,导致钱款被转走),储户自身最终被判应承担八成责任。这个案子同样引起不少储户的疑虑,因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将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同时交给银行职员是常有的事。
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细节虽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银行都出现了“内鬼”,最终导致储户的财产受损。而近年曝光的这类案件,多与银行“内鬼”有关,储户因相信银行和银行的职员,而钱财受损。对此,我们需要追问:除了用法律严惩这些犯罪分子外,难道就没有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责吗?难道储户只要遇到这类问题,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自认损失吗?
显然,银行职员并不都是道德天使,总会有个别居心不良者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打着银行的名义,来侵吞储户的钱财。如果储户总是无法从银行获得应得的赔偿,这些司法判决无疑会鼓励纵容此类金融乱象。在这些法律审判中,一定要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在哪里,银行员工的法律责任在哪里,储户的法律责任在哪里,厘清各自的法律边界。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大多储户并没有检验和核查银行职员是否合规合法的能力与权限,加之国民对银行有信任的基础和惯性——不管是国有银行村镇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纠纷,而法律的天平又总是向银行倾斜,那么损害的就不只是法律的公信力,银行也永远难以正视自身的监管漏洞,这类金融乱象只会愈演愈烈。
随着社会发展,金融格局在发生变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都在经营资产管理和金融理财业务。这些名目各异的产品虽有高度相似性,但在法律层面却缺少统一的规范,大多是依据各自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银行屡出“内鬼”的主因。无论目前的行业类规范文件,还是与此相关的法律,重心都不在于保护储户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表明,除了严格外部监管,在银行内部增强监督,以及在出现“内鬼”后增加赔付与处罚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银行违法成本很低,它就极难有动力去减少内部的管理漏洞。
对银行监管体制和法律的改革,需以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为中心。这样才能真正减少银行“内鬼”的诞生。也只有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为中心,才能推进市场监管由行政为主向法治为主的转变。监管部门不能变成金融机构的保护者,而更应当成为储户的保护者。
1929年美国金融危机时期,检控官就发现,金融精英和政府官员利用制度套利与寻租等腐败行为,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主因之一。这些金融和金融监管界的大佬们就像黑手党一样,用匪徒般的暴行操控着当时的美国金融业,最终导致了那场大危机的爆发。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如何避免美国的教训,都是个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民众一直都有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在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时,如何避免落入银行“内鬼”制造的各类骗局,也成为了每个储户必须学习的一课。过去民众只知道投资理财有风险,如果银行的存款也可能有风险,资产随时有落入危境的可能,那么,民众的安全感和恐慌感就真的只剩最后1厘米的距离了。
所以,有些“蛋糕”是不能动的,有些责任是不能推的,有些法律法规是迫切需要动真格的。国家若是能够出台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储户利益,维护民众对银行系统安全和稳定的信心,那对所有银行的商业信誉,以及社会稳定,都将是一件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