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杀人案”凶手被判死刑!“少杀慎杀”与死刑并不矛盾
2018/03/30 | 作者 中国青年报 | 收藏本文
摘要:“少杀慎杀”不是“一律不杀”,对于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应该是必要的惩罚方式,符合罪责相当的法律原则。
3月30日上午10时,著名的“白银杀人案”在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承勇被控犯有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等罪行,当庭承认犯罪事实,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法庭宣判之后,被告人高承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这意味着他将直面死亡的惩罚。以死刑的形式让高承勇为自己犯下的罪孽谢罪,既是这起跨越28年的“世纪大案”的最后结局,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告慰。
自从2007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时起,“严格控制死刑”就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总体而言,各级司法机关都是本着“少杀慎杀”的态度处理死刑问题的。从司法正义的角度看来,“少杀慎杀”无疑更加符合社会文明的进步方向,也体现了注重比例原则,防范冤假错案的现代法治精神。
“少杀慎杀”的核心要义,是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收窄,使死刑成为仅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特殊刑法,加强其针对性,防止死刑的滥用。面对高承勇这样丧心病狂的连环杀人犯,死刑这道司法惩戒的“最后防线”必须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法律应该做到的是宽严相济,而不能矫枉过正。对于“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我们当然主张“坚决不杀”,但是,“少杀慎杀”不是“一律不杀”,对于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应该是必要的惩罚方式,符合罪责相当的法律原则。
根据检方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高承勇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年龄最小者仅8岁。高承勇的所作所为,从法律的角度看,足以对其判处死刑,更不要说其中还有大量从重处罚的恶劣行为;而从道德的角度看,他的行为更是突破了社会伦理的最低底线。在这种情况下,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可谓是众望所归,既合法,也合理。
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司法指导观念之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在做出这一判决之前一定经过了深思熟虑。若非必须,决不至于做出极刑的裁决。其实,高承勇对自己的罪行恐怕也早有清晰的认识,因此才会做出接受死刑不上诉的罕见决定。
当然,最终高承勇是否会接受死刑,依然是未定之数,高承勇当庭提出不上诉,不代表他无权在之后选择上诉,就算终审定谳,最高法也还要对这起案件进行死刑复核。在一系列相关司法程序走完之前,谁也不能对此案妄下定论,这是对法治精神最基本的尊重。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支持对此案做出死刑判决,绝不是基于“围观杀头”的嗜血看客心态,而是本着对司法正义的向往,希望法律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一点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