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抓贼后怕报复外衣罩小偷头部致其死亡,检察机关认定: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2018/03/16 | via.作者 春城晚报 | 收藏本文
摘要: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银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见到学校保安抓偷车贼,云南昆明市民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小偷制服,并用小偷的外衣罩住其头部。谁知等民警赶到现场时,小偷却被“闷”死了。银先生的这一举动,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肯定了银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今年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偷车贼被抓后意外身亡
据60多岁的银先生介绍,他有个孙女在五华区博华学校上小学,平时他负责接送孙女。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期间,见学校保安李某及小卖部老板陈某正在抓偷电动车的一名男子。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和保安一起用塑料包装绳将偷车男子的双手背在身后捆住。偷车男子不断挣扎、叫喊:“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担心将来自己和孙女会受到报复,便将该男子的外衣罩在他头上,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车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脱。之后,银先生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停电动车的地方,等孙女出来回家。
保安让偷车男子坐在地上,随后便将此事汇报给学校领导。校长拨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置。当民警赶到现场时,见一男子双手被反捆着躺在地上,呼叫已无应答。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该男子已经身亡。事后,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名姓严的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他的死因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按照鉴定书的表述,通俗点说,就是银先生的这一举动,是造成严某死亡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当天,银先生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第二天,银先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认定银先生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银先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此,银先生大呼冤枉,声称自己未动手打过严某,严某的死因是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导致的,与自己的举动没有直接关系。“想不到自己见义勇为,却成了杀人凶手。”银先生说,他当时将衣服罩在严某的头上,没有拉紧也没有打结,根据常理判断该行为不足以造成空气完全阻隔。
此案可谓一波三折。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2017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重新移送检察院起诉。今年2月11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五华区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认定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虽然案件没有公诉到法院,但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智律师为银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朱智认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银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正当、合法,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五华区检察院认为,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
今年3月12日,五华区检察院对银先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