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最低价中标”继续为害
2017/08/15
从5月31日~6月26日,大陆官媒《人民日报》连续发文,剑指“最低价中标”的危害,引起公众关注。该报报道,记者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企业经营者们大曝业内怪相:“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
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和国企招标采用“简单粗暴”的“最低价中标”原则,已严重阻碍产业发展,殃及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于低价中标,近期最有名的就是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抽检结果显示,所有送检的奥凯电缆样本均不合格。奥凯后来承认,在招标过程中采用了低价竞标,获取订单后,为降低成本,生产不合格产品。事后,奥凯虽被关门,122名公职人员遭到追责,但从奥凯两年多销售2.5亿,仅“中铁系”客户就有六十多家看,所涉工程之广仍令人胆战心惊。
按说“最低价中标”并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唯一评标方法——在该法中有两个选择:“(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为何在现实中,“最低价”却几乎成了主要评标原则呢?即便在考虑招标单位的实力和水平的情况下,“最低价”所占的总分权重也较高。
究其根本,主要原因还是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综合评估法”需考核投标人的各项指标,并进行综合评价。相比起“最低价”中标来说,有一定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一些官员担心未来在遭到投诉或审计时,有“说不清”的风险,索性选择“最低价”中标,无疑能规避风险。当把“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时,等于忽视了法规中对“最低价”中标的前置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大量低于成本的报价,至于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合理成本,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部门既不愿主动测算,也未要求投标人进行相关说明——执法不严导致招标问题丛生,也是必然。
“最低价中标”畅行与否和政府监管力度密切相关,能不能管住低价向“低质”的转换是关键。早在2012年6月,《东方早报》就报道过中铁子公司中国海外兵败波兰的内幕,始作俑者就是低价中标。中国海外联手三个合作伙伴以4.5亿美金拿下的华沙-柏林路段,是波兰政府预估成本的一半。竞标成功后,当时就被竞标失败的欧洲公司指控,在有利润的情况下不可能完成任务。3年后的事实证明,确实无法实现中标时的承诺,因为欧洲道路标配指标和质量监控方面的要求并不会降低,中国海外赔了大笔银子后,最终还是被波兰政府炒掉。而国内各级政府和国企在竞标后,无论是施工过程还是材料质量,都缺乏严密把关,很容易让“最低价中标”企业通过“最低质替代”蒙混过关。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一些“最低价中标”也有上市公司手笔,这些公司之所以参与不正当竞争,既是出于垄断,也是为了增加表面业绩,以到股市上圈钱。这种以碾压中小企业为代价的行为,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危害亦不可小觑。
当然,无论“综合”还是“低价”原则,都不能排除腐败因素。“最低价”并不意味着天然防腐,只是隐藏得更深一些。有时投标人之所以敢以低于成本价的标的来投标,正是因为内部有人关照,知道能通过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的方式降低成本,不用担心质量监管,所以才敢冒亏本的风险投标。
要改变“最低价中标”现状,不是要改变“控制成本”的观念,而是要改变“只看价格不看质量”的市场招投标环境,以及不顾念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中大中小企业均衡发展的行为。这其中,明确招投标人的法律责任和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目前的市场监管与执法环境,对于投标人出现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直缺少有效的法律惩处机制,法律风险极小。政府与市场对企业均没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使得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投标项目中并没有实现共享。这是很多中标企业敢以身试法的原因。如果中国的市场环境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敢失信违法的企业一定会大大减少。因为一旦出现以次充好的质量问题,就有被清理出市场的可能,这种高违法成本,会让企业主动重视质量与信誉。
在法律上,明确招标者和中标者对工程或产品质量实行终生负责制;在招投标中,建立企业的信用体系,严把招投标的市场准入关——把那些曾出现过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失信失德的企业挡在门外——强化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规则,加大各种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与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招标、监管与质检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才可能改变当下招投标市场的乱象,让企业在质量、技术和服务的赛道上实现公平竞争。
中国正在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对企业来说,质量与品牌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如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执法不严,中国制造想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话语权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