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举报”成为一门“黑产”
2026/10/05 | 作者 周兼明
摘要:举报,本是一种公共治理机制,平台对海量内容,无法完全依靠内部审核,因此把一部分发现违法违规的权力交给了用户。
25元举报500次,1200元包下架,28.8元拜师学“打号”,在二手交易平台与境外社交软件上,短视频平台的举报权正被做成明码标价的生意。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在这桩生意中,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批量举报,专挑创作者下手,敲诈“保护费”;有人收钱替品牌方“平事”,靠打压对手牟利;还有人招收学徒、传授话术,让恶意举报变成可复制扩张的“手艺活”。
明码标价的恶意举报,意味着平台的治理能力正被黑色产业反向运用。举报,本是一种公共治理机制,平台对海量内容,无法完全依靠内部审核,因此把一部分发现违法违规的权力交给了用户。举报按钮的设计,本质上属众包治理,平台相信普通用户能提供线索,平台再依据规则判断内容是否违规。这个制度,本意是为了维护平台的秩序,哪知竟被改造成攻击他人的武器。这不只是一种网络流氓行为,也暴露了数字时代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平台可以决定一个账号的生死时,这种权力应由谁来监督?
过去人们谈论互联网黑产,谈的多是盗号、诈骗、刷单、流量作弊等,而“打号”黑产,贩卖的则是平台规则。它无需侵入服务器,也不必破解算法;它只需研究平台规则,找一条成本最低的路径,让平台替自己完成攻击。传统的网络攻击,攻击的是平台;“打号”黑产,则是向平台输入经过设计的信息,让审核系统误以为创作者违反了规则,然后借平台攻击创作者。它们贩卖的是对平台治理的操纵能力,这是一种廉价的“借刀杀人”能力。
这种黑产能够存在,是因为有其经济学基础,即成本倒挂。攻击一个账号的成本很低,而一个账号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成本却很高。恶意举报者只需花几十元钱,而创作者在面对处罚后,需提交身份证明、版权资料、拍摄记录、原始文件等复杂的证明资料。举报是工业化的,可批量完成;申诉则只能手工申请,一次次地上交证明资料。当账号成为一种数字资产,一个经营多年的账号,意味着创作者花费了无数的时间和精力,意味着其中有粉丝、信用、客户、商业合作和持续的收入。对他们而言,账号已不只是表达工具,而是一份工作、一间店铺,或一个公司。
所以,恶意举报在今天造成的伤害,与20年前删个帖子的意义,完全不同,它可能会断了某个人的收入。也正因为如此,花钱消灾才成为可能。只有当攻击者能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交保护费才能成立。从这个角度看,“打号”与网络敲诈的逻辑类似:先制造威胁,再售卖停止威胁的机会。在街头,这叫保护费;而在平台上,则变成了撤诉费。技术改变了敲诈的形式,却没有改变敲诈的逻辑。
举报因此从过去的公共治理工具,变成了私人报复工具,转而成为可复制的黑色产业。“举报”这一黑产赚的,是平台风险模型的钱。对平台来说,漏掉一条违规、违法的内容,可能有监管责任或舆论危机;但如果只是误删一条正常内容,代价则由创作者承担。于是,“先下架,再核实”成了平台最省事的风险选择。这就给了黑产以套利的空间。所以,平台的宁枉勿纵的风险管控模式,并不是中性的技术选择,而是把平台的安全风险,转嫁成为创作者的生存风险。
“打号”黑产损害的不只是个人的账号,而是平台的整个表达生态。当打假或反诈博主的内容,被平台反复下架,理性的创作者便会选择做那些少有争议的内容,很多有价值的内容,可能因为寒蝉效应,就消失了。同时,内容市场还会存在一种黑产税,手握资金者可以买来沉默,而个体创作者却最易成为牺牲品。这已关系到数字空间的公共秩序。平台虽不是法院,但掌握着高度集中的分配权。当这种权力能影响一个人的职业生涯时,它就应当接受程序正义的约束。
针对这种乱象,平台应建立异常举报识别系统。平台如今都有成熟的反作弊技术,如识别刷单、机器号、异常点赞、广告作弊等,所以要识别异常举报也很简单。比如500个账号在短时间内攻击同一条视频,一个账号每天举报数百条内容,几十个账号长期共同举报同一批创作者等,这些行为都极易识别。这类有异常举报特征的,就应进入人工复核程序。平台的治理,也需从内容审核,走向对治理行为的审核,也应审核举报者。举报者也需提供可验证的身份信息和证据链。同时,平台也应为自己错误的下架或封禁决定,承担对等的责任。如被证实是虚假举报导致下架的,平台也应给予创作者一定补偿。
法律的追责不能停在纸面上。治安法和刑法中,都有涉及敲诈勒索和诬告陷害的条款,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这类黑产的打击。可引入公益诉讼的方式,平台提供交易线索和资金流水,重点打击收徒、接单、结算这些黑产节点,通过处理几起大案,形成法律的震慑力。
在数字社会,当平台拥有对创作者和商家的生杀大权时,平台也要接受一个原则:权力越大,程序正义就越重要。下架或封禁,不能只是一个结果,还需有充分的理由。举报也不能只有入口,还须承担责任。如果举报权被大规模透支,受损的不只是几个博主,而是整个内容生态所依赖的基础契约。
任何能惩罚人的系统,都必须同时拥有保护无辜者的能力。这是算法治理基本的伦理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