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定山河
中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法典时代
2026/06/01 | 特约撰稿 张忠民(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绿色低碳发展编牵头人) | 编辑 段文
摘要:能否完成内部提效以迎合外部加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将来会居于行业引领还是被淘汰的地位。
2026年3月12日,我国迎来了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如果说《民法典》立的是社会生活之序,那么《生态环境法典》定的则是永续发展之基。其所回应的,不只是生态修复、减污降碳等现实需求,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生、发展方式如何向绿而行的时代之问。理解这部法典,不能止于条文表层,更要读懂其何以成典、意在何为、将往何处。
从“法”到“典”,一部法典的诞生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渐进的探索之路。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再到2014年的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一路因时而进、应势而新,逐步成长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与此同时,围绕特定环境要素、污染类型以及生态保护事项等制定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也在实践需求的牵引下不断铺展、持续充实;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继跟进,共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由点及面、由疏到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见证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长期积累与繁荣发展。
随着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愈益充实,规则分布于不同领域,制度散见于不同层级,规范表达亦各有侧重,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统合与贯通,逐渐成为生态环境法治发展绕不开的现实课题。在这样的现实呼唤下,编纂法典自然水到渠成。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最高表现形式,盛世修“典”,可谓正当其时。从“法”到“典”,看似仅一字之别,实则意味着法治形态的深刻变化。其所指向的,绝不是机械汇编,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立足既有立法成果的系统集成和整体升华。这部法典的落笔,带着生态环境法治演进的深沉回响,也有着时代发展推涌而来的必然之势。
就立法进程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经历了汇众智、聚共识并反复打磨等过程。在已有诸多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法典编纂工作自2023年11月正式启动。法典草案历经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多个环节,直到2026年3月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前后历时近两年半。在此期间,编纂工作始终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充分吸纳实践经验、积极回应现实关切中稳步推进。每一次修改,都是对制度逻辑的再梳理;每一轮论证,都是对治理共识的再凝聚;每一步完善,都是对立法表达的再斟酌。可以说,这部法典凝结着各方智慧,承载着审慎考量,也体现出立法者对于体系性、协调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高度追求。正是在如此千锤百炼之中,《生态环境法典》一步步从草案走向定型,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守护绿水青山,“典”亮美丽中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这部法典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以法治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这一“官方”概括总结从国家发展全局揭示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一部法典,1242个法条,汇聚了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法典时代的历史大势,汇聚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由分散走向统一的规范成果,也汇聚了以法治方式守护绿水青山、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现实期待。
(一)《生态环境法典》宣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高度
法典以统一、权威的规范形态,将生态文明由发展理念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法治秩序的重要内容,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价值倡导转化为具有统摄力和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由此,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只是某一领域的治理任务,而被置于国家发展进程和法治建设全局之中加以把握。这既标志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从实践探索走向制度定型的重要跨越,也表明我国正以更加成熟、更加自觉的法治表达,回应发展方式转型和文明形态更新的时代命题。
(二)《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体系布局
生态环境治理长期面临的现实难题,是水管水、山管山、什么都在管但是形不成合力的问题。法典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九龙治水”的困境,以统一的规范体系统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制度安排,将原本分散于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规则有机编织起来,形成彼此衔接、相互支撑的治理网络。由此,法典所改变的不只是以往生态环境立法的分合聚散,更是治理格局的优化、治理逻辑的转型、治理效能的提升。
(三)《生态环境法典》拓展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民生厚度
法典的最终落脚点,是要落到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现实感受上来。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生活品质,既关乎当下幸福感,也关乎长远安全感。法典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及权利救济机制、细化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强化违法责任追究等,把生态环境保护从宏观目标落实为具体规则,使人民群众对“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的期待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依托。法典所守护的,不只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要素本身,更是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子孙后代永续发展的生存基础。

2025年8月6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余村,游客在刻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石碑前留影。在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安吉余村调研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
汇聚法治智慧,“典”透三重编纂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立法技术科学,体系结构合理,更在制度内涵上亮点纷呈。它既仰望星空回应了时代命题,又脚踏实地切实守护了民生福祉。
(一)从各自为战迈向规范统一的体系结构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生态环境法典》立得住、转得开的前提保障。过去,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往往各自为战,导致部分制度在实践中频频遭受规范冲突的掣肘。《生态环境法典》完成了生态环境法律的体系化任务,形成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适度法典化为手段的系统规范体系。
在此背景下,法典的总体结构呈现出鲜明的体系化特征,构建出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体例结构。这一结构不仅确立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三大板块的并立,更通过总则的价值统领与责任编特有的反向回溯功能,编织起一张逻辑自洽、内容整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网。
在体系的形成路径上,《生态环境法典》审慎地选择了适度法典化的方法,即面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它并未盲目将其全部拢聚,而是该留的留、该删的删,最终形成了“法典+单行法”的立法结果。在制度的内容完善上,《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了精准的留、改、废。针对污染防治领域,法典侧重“系统整合”,大刀阔斧地删除冗余条款、化解规则的适用冲突;针对生态保护领域,侧重“编订纂修”,剥离现行自然资源保护法中的权属与开发利用等制度,并选择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纳入法典;针对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则重在“集成升华”,一举填补了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法典施行同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废止,未来也会有相关法律进行“立改废释”的调整。
(二)从单向管控转向刚柔并重的治理手段
面对新时代利益盘根错节的生态环境挑战,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模式已显疲态,现代生态环境治理正经历从威权式行政管控向多元协同合意的深刻转型,《生态环境法典》在此基础上淬炼出刚性管理与柔性治理相济的制度合力,既有“大棒”,也要有“胡萝卜”。
在具体的规范构建中,《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精细化配置,实现了生态环境刚性管理与柔性治理二元并重的格局。在生态环境柔性治理领域,《生态环境法典》依托碳排放权与排污权交易,以价格信号驱动减排;借助生态补偿与绿色金融制度,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向正向效益增进的转变;同时引入倡导性规范与自愿协议,以协商合意优化行政指令;并辅之以环境信用评价、碳足迹与碳普惠等信息披露机制,借助社会声誉形成软约束。在生态环境刚性管理领域,《生态环境法典》从“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让制度长出了“牙齿”。具言之,事前强化源头防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强制性环境标准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事中严格管控过程,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制审查与排污许可管理;事后落实负向经济约束,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征收环境税费,对严重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停业关闭,并对企业高管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确立严厉的双罚制与连带责任。
(三)从末端治理走向前瞻协同的中国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是对二十一世纪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复合化、动态化的有力回应。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多聚焦于末端防御,在气候变化、新污染物管控等新型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规制缺失。《生态环境法典》旨在打破保护与发展的零和博弈,积极面对新时代的生态环境问题,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并向世界贡献生态法治“中国范本”。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完成了从“被动防守”到“主动布局”的范式更迭。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法典主动衔接国际公约,将“双碳”目标落实为国内行动方案。它在全球范围内创新性地独立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使之成为整部法典最具前瞻性的部分。该编把降碳作为贯穿主线,确立了“减缓”与“适应”并行的治理架构,并精准落子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这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还向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了系统应对的中国方案。
针对隐蔽性强、致害后果高度不确定性的新污染物以及新能源废弃物的挑战,《生态环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编中填补空白。一方面,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行为进行规制,为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法律认定扫清障碍;另一方面,破解现行单行法监管衔接不足的痼疾,强化全过程监管,确立源头严防、过程严控的风险管控制度。同时,法典专设国际合作条款,确立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这为跨境污染防治、极地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活动开展提供了准确依据。

2023年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渔光一体”现代渔业产业园,渔民在鱼塘里工作。 同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启动。
于“静”向“动”,绿色法治重塑生产生活
从静态呈现到动态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命力必将得到强化。《生态环境法典》的高效实施,不仅会深远地影响公众的生产生活,再造其价值认知与行为方式,更将深刻重塑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格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政策倡导迭代为全民遵循。
(一)约束及机遇共生,企业绿色转型迎来“加速包”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将推动企业生产走向约束与机遇共生的“分岔路口”。反向倒逼与正向保障双管齐下,企业绿色转型必将加快推进。能否完成内部提效以迎合外部加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将来会居于行业引领还是被淘汰的地位。
一方面,实现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硬约束”,根本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具体而言,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应重点符合四项义务要求。第一,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规范生产污染物排放行为;第二,执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对产品从设计到回收的“一辈子”进行负责;第三,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预防,通过监测、评估及排查等手段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第四,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接受多元主体监督。这些要求彰显了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全面性。同时,法典密织法律责任网络,在明确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处罚从重情形,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义务搭配责任,共同促使企业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淘汰落后产能。
另一方面,形成企业生产效能提升“强激励”,引导企业走向绿色低碳发展之路。《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激励措施主要呈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财政投入,如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二是税收优惠,明确对绿色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三是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企业的信贷助力;四是技术攻关,支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研发应用。以上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无疑会成为企业生产绿色转型的“跳板”,进一步催生新产业,萌发新业态,达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丰收。
(二)权利和义务同在,公民绿色生活获得“新手册”
《生态环境法典》既锚定国家发展长远大计,又连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通过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成为公民的生活行为指南。
于权利维度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极大地丰富了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谱系。它不仅从抽象意义上确认公众享有“生态环境权益”,还进一步对具备操作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予以列明。在此规定下,广场舞音响的深夜轰鸣、商住综合楼内的刺鼻油烟、休息时间段的装修吵闹等将会被追责。一来,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管理职责,实施行政处罚;二来,公民还能够获得一定补偿或赔偿,以救济自身损失。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使“绿水青山”不仅是国家宏大叙事,更使其成为每一位公民触手可及的具体利益,真正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惠及全民。
就义务维度来看,《生态环境法典》鲜明指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基于义务的明确,其将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等生活方式从社会倡议上升为法治安排,有助于加快引导公众培育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相较于以往立法中禁止公民杀害买卖野生动植物等规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节约用水、抵制过度包装等看似微小的生活细节也都成为《生态环境法典》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内容。公民义务的增加,绝不是随意干涉公民个人自由,而是对现代社会过度消费主义的法律矫正。法典以此警示我们,无节制的挥霍已不再是个人私事,而是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
(三)共治与共享融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迈向“新平台”
《生态环境法典》厘清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多元主体参与路径,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生态环境共治和治理成果共享,必将凝聚出强大的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科学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起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可在法典的实施中得以达成。其次,《生态环境法典》合理明确了环保组织、公众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随着法典的施行,环保组织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公众的参与热情也将得到持续释放。在此情形下,公私主体齐心协力,我国生态环境全民共治的治理格局将得以塑造,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定能早日实现。
更为重要的是,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为承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与施行将引发一场漫长而深刻的社会启蒙。随着法典条文通过无数次的普法、执法与司法裁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天人合一”“敬畏自然”等理念将不再是政策性口号,而会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价值信仰和公众不假思索的日常习惯。由此,一种新的民族“气质”也会悄然生成。
法典既成,功在当代,泽被后世。若说《民法典》安顿的是社会生活的寻常规矩,让人间烟火有章可循,是人与人的生活指南,那么《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便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秩序,为山河万物划界定则,是人与自然的交往手册。其在时间上贯通历史、现实与未来,在空间上统筹生产、生活与生态,既彰显了中国以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自信,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具有引领意义的中国智慧。这样的法治书写,写的是中国故事,立的是时代标杆,开的是未来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