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宣布取消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将代替监事会行使职权
2025/09/27 | 作者 实习生 陈胡永
摘要:早在今年4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就已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将修改公司章程,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
近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行相继发布公告,宣布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设置,并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统一承担监督职能。此前,招商银行、华夏银行、齐鲁银行等股份制与城商行已先后作出类似调整。根据公告,修改后的章程明确,原由监事会负责的财务监督、合规检查等职责,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除五大行外,邮储银行于9月24日发布通知,将于10月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等。
其实,早在今年4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就已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将修改公司章程,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今年6月,五大行在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批准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不再设立监事会的相关议案,并于近日陆续收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章程修订的批复文件。
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陆续跟进。
这一改革有着明确的制度依据。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其中提到,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由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是有助于提升银行治理效率;二是可以减少机构冗余,精简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董事会对经营和监督全面负责,权责更加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更为一致。”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变革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同属董事会,容易形成“同体监督”;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多由独立董事担任,如果独立性不足或专业能力有限,可能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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