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药疗效是关系到亿万民众的大事
2025/02/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血压不降、麻药不睡、泻药不泻”,集采药的质量与疗效问题,近期在媒体和网络引发了激烈、广泛而持续的讨论。集采药,指的是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该制度已实施6年。去年底,第十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有媒体称此次集采堪称“历史之最”:产品数量创历史新高,药价降至历史最低,在这批集采中,原研药全军覆没。有报道指出,历经十批集采后,原研药逐渐退出公立医院已成定局,这一变化对患者、药企及整个医疗行业将产生难以想象的影响。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常委、瑞金医院普外科主任郑民华对媒体直言,国家药品集采在低价背后,药物质量隐忧浮现。鉴于此,郑民华联合其他19位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在药品集采背景下如何能够用到疗效好的药物的提案》。
该《提案》透露,集采药“在临床使用中经常有反映药效不佳的情况,有些往往加大药量也不起效,面对如此情况医生很无奈,因为没有选择权,向上反映也没渠道,病人经常由于更换药物,而发生疗效不佳的情况,有时甚至危及生命。”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朝阳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卢长林,在今年提交的优化药品集采提案中也提到,虽缺乏临床试验支撑,但医生普遍认为集采药疗效逊于进口药或原研药。如相同剂量降压药,进口药能稳控血压,集采药却难以将患者血压控制在正常水平,波动较大。再如新型口服抗凝药,使用集采药患者发生卒中、肺栓塞的权重较大。这使得患者和医生对集采药产生不信任。
来自专业医生的意见,引发了全社会关注。随着多家媒体的报道,国家医保局表示,将联合卫生健康、工业信息化、药品监管部门,亲赴上海,与相关委员、专家进行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药品集采的初衷,是想“以量换价”,挤出药价水分,减轻医保基金和患者的负担。然而,由于原研药在集采中的逐渐消失,意味着患者在公立医院几乎没有了选择原研药的可能,只能依赖仿制药。国家医保局去年上半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前9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1600多个产品中,国产仿制药占96%,集采前患者使用原研药和仿制药的用量占比约为50%,集采后仿制药占比达95%左右。
原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透露,业内人士反映,有关部门为确保完成集采药品“带量采购”的任务,给医疗机构规定最低销售指标,使得部分医疗机构被迫停止采购、使用进口药。一位西北某市的医生说,集采后医院进口药不进了,外面药店买进口药需医院处方,但医院有规定,不让开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都需拿到医院药房审核,如果集采中有同类药的,那处方就作废。医生如频繁开具进品药处方,会被扣分,甚至可能被取消处方权。
这种规定显然严重干扰了医生的处方权,也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这意味着现在医生基本开不了外购处方,而在药店没处方买不上药;就是患者想自己花钱买那些品质好的药,也没有可能。这可能引发一场空前的医疗信任危机。有患者在网上调侃,现在倒是能“看得起病”了,却“看不好病”。
一家智库的研究员认为,药品质量的降低是医保的一个主动选择,医保以降低成本、品质为交换,来维护表面上的全覆盖,根本原因是医保金受到了开源困难、缴纳意愿下降、人口老龄化支出增加等因素的影响。
显然,集采政策由于注重“低价优先”,忽略了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复杂性。在集采中,药企为了中标,刻意压低价格,如此可能导致药企在生产时压缩成本,从而影响药品质量。所以,集采政策应改变“低价优先”的采购逻辑,不能只以价格为导向,应同时注重药品质量和疗效,在采购中引入多维度评价标准,将药品质量、疗效和价格综合纳入考量范围,确保集采药能真正满足患者的需求。
此外,仿制药的一致性认证,也需公开所有信息,让医生和患者可以知晓仿制药是否完成了全部评价流程。医保部门也需对社会公开对仿制药疗效定期抽检与监管的所有信息,以确保药企在生产中严格遵守一致性评价标准,这样才能建立医生和患者对仿制药的信任感。
这次上海《提案》提出的建议,都是一些很专业的底线要求,国家医保局应充分采纳这些建议。如赋予医生原研药处方权,医生评估若原研药对患者治疗必要,可在处方注明使用;病情复杂的特殊病种,医保或医院应设置特殊通道保障患者获取原研药;患者有经济能力且愿自费,合规情况下可从医院药房或正规药店获取原研药;医保应按原研、仿制及进口、国产给予不同报销比例;放开原研药与非原研药比例,选择权交医生,疗效好的原研药纳入医保目录。
该《提案》同时提出,应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全面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都应履行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责任,鼓励临床医生和患者向国家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疗效缺陷。
集采药的疗效,关系到亿万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国家医保局曾表示,欢迎广大医务人员当好药品价格和质量问题的吹哨人。期待有关部门能够理性务实地解决当下集采药遇到的难题,保障医生的处方权和患者多样化用药的选择权,让民众“看得起病”的同时,也能“看得好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