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拳打击药品领域犯罪点赞
2022/08/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与药品安全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害结果因素删除,也就是说,制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即使假药对人体没有危害,但只要有制售行为,就可以犯罪论处。刑法还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药品领域犯罪的兜底罪,只要生产、销售的药品有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只要销售金额达到够罪标准就可以犯罪论处。
近日,公安部针对制售假药劣药等药品领域的犯罪活动,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从年初开始,中国公安机关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拳出击,摧毁了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的“黑作坊”“黑窝点”、非法交易医保骗购药品的“黑市场”,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到5月,公安机关已侦破制售假药劣药等涉药品犯罪案件1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00余名。
这5起典型案例,有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祖传秘方的纯中药案——犯罪嫌疑人四川宜宾陈某等通过非法套购消炎止痛类、激素类西药处方药后,与中药材混合,自制配方,制成自命名假药,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假药因添加了消炎镇痛类药物,患者服用后短期内疼痛感降低,有病情好转假象,一旦长期服用则会延误病情,加剧患者肾脏等器官功能性衰竭,诱发其他并发症;
有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案——犯罪嫌疑人地处广州和盐城两地,以冻干粉等原料,自制加工所谓肉毒毒素,使用非法印刷的知名品牌包装和说明,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对外联系销售;
有利用假药诈骗中老年患者案;有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制售假药案;还有一起案例比较特殊——江西南昌的犯罪嫌疑人苏某等,长期在南昌各大医院及周边收购通过医保骗保购买的常见慢性疾病医保药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再对相关药品分类拼装后,进行销售,案值近2亿元。该案销售的虽不是假药,但属于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典型案例,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斩断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
制售假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有两种情形可认定为假药:一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药品管理法》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可“按假药对待”,如药品变质的、被污染的、药监部门禁止使用的、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就生产的,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药品安全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害结果因素删除,也就是说,制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即使假药对人体没有危害,但只要有制售行为,就可以犯罪论处。 刑法还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药品领域犯罪的兜底罪,只要生产、销售的药品有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只要销售金额达到够罪标准就可以犯罪论处。
从这几起典型案例可看出,大多假药目前都是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比起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不仅没场地成本,影响范围更大,销售速度也很快。不少这类犯罪,多是犯罪嫌疑人跨区、分工作案,形成了一个制假售假的产业链,随着网络、物流的发展,追查源头、一网打尽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要想治标治本,除公安部门的专项打击外,国家药监局针对这些新情况,如何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出台相关的监管制度,落实各地各级监管事权极为重要。各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抽检及处理投诉举报,是药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要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做细这类日常监管工作,才能在防范药品领域犯罪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把药品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地药监部门亦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只要发现了犯罪线索,就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检察部门也要参加药监部门的一些督察执法活动,及时查询相关药品案件的行政处罚书,深入调查那些违法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案件,履行起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时,通过信息交流、案件通报、部门会议等机制,使部门与部门协作一体,以更有效地打击药品领域的犯罪。
此外,还应积极提倡药品领域犯罪案的公益诉讼——这是将全社会力量引入药品安全制度最行之有效的方式。让检察院更多地介入公益诉讼,能部分解决当下公益诉讼主体过少的问题。检察院原本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检察官在调查、取证和诉讼方面都受过专业训练,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能驾轻就熟地进入到角色中。如果本地出现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重大事件,又无相应的公益组织起诉时,检察院理应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让公益诉讼向更多的民间组织和民众开放,才能真正把当下的药品安全问题,纳入到有效的司法渠道来解决,而不仅仅依赖公安部门的专项打击。
对药品安全,政府虽是监管主体,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只有推动民众共同参与维护药品安全的法律行动,从社会理念上确立起相关从业者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才能真正解决药品领域犯罪多的问题。政府除了监管,要提供合法和有效渠道,让民众进行主动维权。
药品安全是基本的公共需求,公安部的重拳出击,迈出了重要一步。现在,需要各地药监、市场、网络管理部门也对此做些积极回应,解决药品安全问题才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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