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房价每次降幅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5%
2022/07/06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日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述文件明确,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各镇街最高/最低申报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如需调整最高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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