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2022/05/18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5月18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天津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各区负责组织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并根据本区保障对象的需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通知》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通知》指出,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租赁住房和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职工宿舍、蓝白领公寓、人才公寓,以及符合条件的自持租赁住房,可自愿申请,经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企业采取新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政策支持方面,《通知》指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指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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