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未落户海南的人才,提供12个月社保证明可购房
2022/05/16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引进人才购房
已落户引进人才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商贷购房
未结清商贷购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
《通知》规定,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价格管控
在有效管控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形成差别化的价格管控体制
《通知》规定,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各项目的区位、品质、小区配套、土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管控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规划报建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
《通知》规定,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在建未售”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已批未建”项目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转让
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通知》规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合理确定监管额度,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首先满足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管理,细分工程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监管重点资金的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土地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通知》还规定,优化住宅用土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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