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废止2011年版房产税试点办法细则,2017年已实施修订版
2022/03/01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日前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在九项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中,包括“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也在废止之列,引发关注。
有消息人士指出,实际上,重庆市已于2017年对上述房产税政策作过修订,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因此,废止重庆2011版房产税试点办法并不影响重庆继续征收房产税。
按照公开信息,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重庆市于2011年1月28日起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按照重庆市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规定,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简称主城九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上述房产税政策在2017年就作出过调整。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政府令第 311 号,宣布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即新版房产税政策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将征税。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这意味着2022年重庆市对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起征点为258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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