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及黄其森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2021/11/02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摘要: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泰禾集团和其董事长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涉及未及时披露下属企业减资、未及时披露项目终止合作等。
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泰禾集团和其董事长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涉及未及时披露下属企业减资、未及时披露项目终止合作等。
根据公告,2020年12月21日,泰禾集团下属企业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减资完成后,嘉兴晟昱应付嘉兴焜昱69亿元。同日,嘉兴焜昱将其对嘉兴晟昱的69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与中城建设、嘉兴晟昱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嘉兴晟昱应付中城建设69亿元由泰禾集团向中城建设支付,并与泰禾集团对中城建设的相关债权予以等额抵销63.80亿元。
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对泰禾集团资产、负债、权益影响重大,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
此外,2021年3月31日,泰禾集团披露《关于终止项目合作的公告》,泰禾集团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关于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合作预计产生亏损4.2亿元。
泰禾集团2020年度报告显示,泰禾集团就终止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事项计提5.67亿元损失。根据泰禾集团提供的相关协议,上述项目合作终止协议签署时间为2021年2月8日,泰禾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公告表示,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泰禾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决定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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