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11/02 | 作者 王志 | 编辑 曹蓓 | 收藏本文
摘要: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应的申请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就《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应的申请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稿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意见稿明确,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此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分析认为,除了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等的支持政策以及严格监管政策外,相比于其他城市,深圳市该项政策对于非改租项目的申请条件更为宽松、项目认定程序更清晰、项目退出机制更为灵活,能够有效提升市场化租赁企业参与改建项目的积极性。
项目申请条件方面,黄卉指出,非改租项目往往面临适宜改建建筑较少,项目选址较为困难的问题,而该通知明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可以以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同时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相比于此前的厦门、郑州的最低改造规模条件更为宽松,在确保空间相对独立,便于统一运营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增加可改造的项目范围,从而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
而在项目认定程序上,黄卉表示,在实际过程中非改租项目多面临审查流程复杂或时间较长的问题,各城市对通过审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多采用项目认定书的形式进行管理,此次深圳市明确发布了项目认定指引文件,明确指出了项目审定的流程、各部门的职责及审核时限,在对租赁企业的指导上更为具体,落地性更强。
据了解,在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后,厦门、成都、广州、武汉、苏州、杭州、南京、合肥等城市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郑州、厦门则出台了非改租相关政策,其中厦门明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