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
2025/01/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通报了两起“检察护企”案例:一是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帮助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迅速解冻被某外省办案机关超范围冻结资产约3000万元;二是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此二人因触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对此表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
所谓“远洋捕捞”式执法,指的是某些执法机关或个人在畸形利益驱动下,无视法律法规,异地抓捕企业家、随意关停企业、划拨冻结甚至侵吞企业或个人资金的行为。这种执法方式被比作渔民出海捕捞,执法者以执法为名,行掠夺之实,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这种行为不仅对民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是对企业家精神的打击,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业动力和市场经济的氛围。
这种“远洋捕捞”式执法,目的是为了逐利,多年前就在某些经济落后地区发生,甚至成了某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安部也早在2020年就发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提出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等6条要求。2021年,公安部又出台《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禁令,划定了不创收、不追利等红线。但从检察院曝光的一些案例看,这些禁令在某些地方并未落实,有些执法部门和个人为了利益仍会“跑偏走歪”。
近年来,某些地方财政结构失衡,对这种“来快钱”的“执法经济模式”形成依赖,有的地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一旦断了这个来源,当地财政就可能遭遇困境。这是此类违规执法屡禁不绝的主因。
信息时代使一些违法犯罪有了跨区域特性,使确定管辖权“犯罪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变得宽泛,导致出现管辖机关“沾边就能管”的乱象,没有管辖权的也能“创造管辖权”。加上法律对管辖权、异地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等都缺少足够的程序性规范,使异地执法缺乏透明度与合法性。公安部之所以要求跨地域执法履行协作手续,就是期望能因此形成一种内部监督,但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管机制,仍有一些地区的执法机构自行其是。
要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首先需各地执法部门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及禁止逐利执法的“七项规定”,进一步严格异地执法的程序限制,执法机关异地执法的,必须向当地执法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或在当地执法机关协助下进行,或委托当地执法机关执行。对于违反公安部规定的异地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因其程序违法而进行追责,发现一起追责一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只有执法者守法了,法治环境才能有基本保障。
要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各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应主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2024年8月,杭州市九堡派出所发布了一则《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通知,提醒企业如有外地公安非法入企办案的,可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录像取证,这就是对当地企业的保护。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25年要抓好的九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三项明确提出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近日国务院专题学习中,主题也是“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国务院总理李强指出,2025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要真正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必须让“执法”离开“利益”。只要各类罚款或经济罚没收入仍与地方财政或执法部门有关,只要执法工作与罚没收入挂钩,再多禁令也难以遏制逐利的冲动。按2021年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也就是说,各地罚没收入主要归地方国库。虽然该《办法》规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但在地方要真正实现“分离”几乎没有可能,一些地方反而将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到对干部的绩效考核中。要切断“执法”与“利益”的关系,只有让罚没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统一由中央国库处置,才可能遏制一些地方执法机关的逐利冲动。
从深层看,“远洋捕捞”式执法与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权的地方化有关。因各地司法权受制于地方政府,于是保护本地营商环境,对异地企业“远洋捕捞”就成了一种逻辑必然。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司法部门理应遵守,然而司法权的地方化,使执法部门并未把保护异地营商环境也视为自己的责任。要真正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通过司法改革解决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也是关键。否则,“两高”和公安部出台再多的禁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也可能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