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的竞争空间越大贿选就会越少
2016/10/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今年3月以后,辽宁官场不断有省级高官落马,先是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其后有省原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在审查通报中都点明了与“拉票贿选”有关。
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下,临时召开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辽宁贿选案”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辽宁省102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45名“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据查,619名辽宁省人大代表中,有523名涉嫌贿选者辞职或被罢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62名委员中,有38名代表资格被终止;一大批厅级官员、企业家被卷入此案。一省的人大代表如此“大面积覆没”,一省的人大常委会因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这在1949年后的中国还是首次。
张德江在讲话中,用了四个“严重”、三个“挑战”对辽宁贿选案进行了定性,认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并认为此案“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
从2013年湖南衡阳贿选案、2015年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今天的辽宁贿选案,贿选的层级越来越高,涉案人数越来越多,大有蔓延之势。
所谓贿选,就是花钱“买票”,通过贿赂有投票权的地方人大代表,为自己投一票。从已公开的案例看,这类贿选需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效,海选就要“海贿”,往往涉案者极多,涉案金额也极为庞大。因涉及人数太多,既需周密的计划,还需有专事牵线的官员掮客,打通不同代表团的关系。比如衡阳贿选案,当选的76名人大代表中,有56名参与贿选;参会的527名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市人大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受贿,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人民币。
辽宁贿选涉案金额尚未见报,但案件的爆发,意味着在一些地方的换届与选举中,腐败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有人大代表的贿选,也有苏宏章等党政干部换届选举时的贿选。这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无疑具有毁灭性的破坏。如今,这些贿选者和受贿者均被免去了人大代表的资格。但如何处理这500多位受贿者?涉案的一些官员会不会仍保留“乌纱帽”?会不会因牵涉面太大而法不责众?如何对他们进行法律追究?都将是舆论关注的问题。如果处罚只限于免去人大代表资格,恐难产生震慑,从而重度破坏当下的各种选举制度。
客观分析,贿选拉票比起领导委任还是有了一些改变,说明在干部用人与人大选举方面,至少存在着一些竞争。这种竞争,比起过去单向的找“领导”和“上级”跑官买官,在竞争方向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意味着还需要到普通代表或有投票权的人那里去竞争,到“多数人”那里去竞争,只是这种“多数人”还未扩大到全体民众。因为这个原因,在贿选案爆发后,有些评论者甚至把它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一种进步。这多少表明在某些领域,“上级领导”已不完全握有对选人用人的绝对权力,这也部分减少了权力系统中的人身依附现象。但通过贿赂、收买的方式拉票,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惩是题中应有之意。至于如何用制度来规范和引导各类选举,赋予这些代表公开公平的竞争空间,才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明年中共将召开十九大,按惯例,今年开始,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都将迎来集中换届,其后也会有各级人大、政协的换届。要想真正改变换届腐败的风气,就必须要在根本制度上做文章。拿人大代表选举来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了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决定》也强调了“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发挥人大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但如何体现这一点,并无实施细则。要减少贿选拉票现象,就要整体考虑权力机制与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创新,真正能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言人。如扩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渠道,减少间接选举的层级,加强透明度;再如减少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增加公民代表的比例等等。
应当看到,辽宁贿选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腐败问题,反映了当下权力机制、人大及官员选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执政党能以辽宁贿选案为契机,用法律严惩选举中的各类违规者,同时用制度创新来规范和引导选举进程,或能对各级政府进行全面深入改革提供保障。人大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功能能否像《决定》所决定的那样日趋完善,不仅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政治秩序,也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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