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食品从业者敬畏法律
2022/02/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2021年12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6条,对两高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做了修订。针对食品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此次司法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对一些诸如猪肉注水注药、如何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知”等司法难题,皆提出了规范的法条,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自从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有所好转,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对民众的健康构成威胁。据官方介绍,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仅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可见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仍很普遍,其中原因很多,但如何让法律“长出的牙齿”真正咬到实处,仍是主要问题。食品安全的现状,已对法律提出了“严刑峻法”和全链条、全方位惩治的要求。
这次修订,加大了对婴幼儿、老年人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第1、3、7条都多次提出“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和“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食品,一旦涉及安全问题,都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同时,加强了对食品全链条的立法规范。过去的司法解释,只对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到食品的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的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了定罪;这次第12条明确了在食品全过程中,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相关工具、设备造成食品被污染,也可以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处罚。
多年来,总有不法者为赚黑心钱,在屠宰、销售等环节,往生猪等畜禽中恶意注水,更恶劣的是为有保水效果,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这次也统一了法律适用。第17条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不足以造成中毒或疾病的,如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黑心商贩近年不断翻新药物配方,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各种药物,既有“瘦肉精”等禁用药,也有兽药、人用药等各类化学物质,属于打击难题。这类行为是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同样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社会危害严重。第16条规定,对这类行为将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这些细则可看到,这次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导向,也加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及边缘犯罪的惩处。食品安全涉及的领域确实很广,从农牧业、食品加工业到饲料业、农药业、食用材料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如果在刑法上没有对全链条的立法规范,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只有立法的全覆盖,才能达到监管的全覆盖。
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发生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期、食品加工期,也会发生在运输期和终端销售期。如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以更改生产期、保质期等方式销售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对于上述行为,这次解释也明确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细看这次司法解释,确实填补了不少过去的法律漏洞,既加大了对行业本身犯罪的打击,也加大了对与行业相关产业犯罪的打击,这些都增加了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的成本。
食品安全确实难管,食品企业有上千万家,加上各类小作坊、小摊贩,不计其数。但食品安全是公共需求,法律法规的制定是重要基础。要让良法实现善治,除了法条要有“牙齿”,还必须强化执法和监管力度。有法可依只是治理食品安全的前提,只有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治理环境,良法才能达到善治。所以,各地如何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完善配套的执法措施,也很重要。对发生在农产品种植或食品生产一线,添加违法化学物质、使用剧毒等行为,执法人员只有实现了真正的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
当然也要看到,政府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法律执行中,因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体民众的共同愿望,要达成良好的治理效果,还需发挥“严刑峻法”的震慑作用,从而培养所有从业者敬畏法律的公共文化心理——只有让从业者形成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道德准则,才能实现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法律和政府监管只能治标,并不能治本。只有所有从业者都敬畏法律,民众积淀出尊重生命违法必究的丰厚土壤,才能真正完成食品安全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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