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爪牙”是怎样炼成的
2021/10/05 | 作者 王淼 | 收藏本文
美国著名汉学家白德瑞的《爪牙》是一部研究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的著作。所谓“爪牙”,在白德瑞的语境中其实包括两种人:一为“书吏”,指的是县衙中承办文书的吏员,举凡典吏、经书、代书等,大抵可以划归到书吏的范围;一为“差役”,指的是负责执行大量与县衙行政活动相关的非文职工作人员,诸如门役、禁卒、仵作、皂役等,大抵可以划归到差役的范围。
如果说县衙是大清帝国最基层的官僚机构,县官充当着联系朝廷与地方社会的纽带,那么书吏和差役则操纵着县衙日常行政事务的运作,是县域内大小事务的实际执行者——一个地方的征收税赋、维持治安、司法运作、公关文书……均赖书吏和差役的操持与劳务才能够完成。
然而,书吏和差役虽然是县衙基本的工作人员,但在帝国的规定中,他们并没有正式编制,当然也享受不到任何福利待遇。而且帝国对书吏和差役的人数以及他们工作的性质有着严格的限制。
但近代以来,随着帝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商贸活动不断扩张,犯罪增多,治理困难,人员的构成日益多样化,县衙实际需要的书吏和差役的人手,已经远远超过官府规定的人员数额。
县官不得不在县衙的日常事务运作中录用大量的书吏和差役,这些吏役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只能通过收取各种违法的规费来维持生计,养家糊口,而他们也因此声名狼藉,备受攻讦,成为底层社会良法美意的破坏者与贪得无厌的贪腐的象征。
那么,吏役在县衙的行政事务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他们的活动又是如何影响到清代的国家和地方社区之间的关系呢?他们究竟是贪腐的渊薮,还是地方上不可或缺的劳作者呢?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与评价吏役的所作所为呢?
白德瑞在《爪牙》中试图解答的正是以上问题。他以现存的巴县档案为基本史料,以巴县县衙作为切入点,对吏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全面考察,详细描绘了地方县衙吏役的日常综合图景。作者力图以客观、公正的态度重新审视这个县衙内“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的群体,在叙述上则力图超越那种将吏役视为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者的模式化表达,从而改变世人对吏役的刻板印象。
地方县衙的两难处境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九月,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的一道上谕,要求各级地方官事必躬亲,严禁把一些重要事权交给吏役处理,并借以裁汰地方衙门中的吏役。
对此,巴县知县张铎给重庆知府呈送了一封信函。他在信函中不仅历数办理县衙公务的诸多困难,还对县衙中现有的吏役人数和实际需要的吏役人数一一进行了陈述,并请求重庆知府将巴县县衙的“实在情由”上报朝廷。
张铎的信函实际上反映出地方县衙所面临的两难处境:作为县衙的最高领导者,面对繁冗的行政事务,张铎其实是不可能事必躬亲的,他只能将大多数具体事务交给吏役办理,而大量裁汰吏役,势必会给县衙的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更会给他本人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作为县衙的实际劳作者,吏役大多出身于贫民家庭,他们虽然得不到县衙给予的任何报酬,却能够利用手中掌控的各种资源,来收取一定数额的规费,以维持生计,养家糊口,而大量裁汰吏役,显然会使他们失去财路,陷入无以谋生的境地。
在清廷颁发的正式法令中,吏役原本是作为一种“公役”而存在的,这既意味着吏役不会因其劳动而获得报酬,也意味着他们在衙门中只是短期服役,尽到义务后还会回到过去的生活中。
这一临时征募的制度其实隐含着防止吏役们变成终身为官府所雇、在经济上依赖国家养活并因而根深蒂固地久踞于衙门之中的意图。
然而,真正落实到现实中,这种制度却与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现实中的县衙其实是建立在文化、意识形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互动之上的,个人和群体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意识形态的正确性,而是生存的迫切性。
吏役虽然具备职业化的基本特点,却缺乏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诸多要素。他们付出大量的劳动,却得不到相应合理的回报,只能以规费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作为基本的营生方式。这既使得社会大众将他们的职业视作贱业,且往往将他们本人视作“无赖”和“恶棍”。
若以帝国颁布的正式法令去衡量,吏役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如果站在吏役的角度去衡量,不收取规费,他们将无法生存。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是遵守帝国法令,进而加重县衙日常行政工作的负担?还是满足吏役的生活需求、保证县衙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白德瑞认为,与其追求对腐败下一个精确的分析性定义,不如意识到正当行为与腐败行为之间的边界常常有着极强的渗透性。白德瑞称之为“非正式的正当性”。
吏役的自治模式
清光绪九年(1883),巴县衙门居义里粮班的十三名领役向知县联名呈状,指控一个名叫唐清的管事领役。指控的内容是唐清曾违反班规,伪造了一批提名他人担任领役的文书,从那以后,唐清便一直把持着居义里粮班的各种事务,不仅违规雇用了大量差役,还盗用了四百多两银子的案费。
尽管该案的卷宗记录到这里就失去了下文,但此案引发的另一起纠纷也同样值得注意:唐清被十三名领役联名指控之后,又遭到了其胞弟唐树的控告,唐树控告的内容是,按照常规,当排名第一的领役唐清告退时,本来应该由他接替粮班管事领役之位,但唐清却将此位交给班内排名第三的梁淙,于是,唐树认定这二人已经私下商定,在梁淙接任粮班管事领役之后,唐清仍然可以从该班的案费中分得一杯羹。
巴县知县对该案最终的裁决是由唐树接任粮班管事领役之位。这个案例本身或许谈不上太复杂,却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吏役的行为规范:包括人员的调配、规费的收取标准,以及内部违规的惩戒流程等等,很大程度上已经作为一个标准化的程序确立起来了。
吏役们不仅有着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着默契的分工与协作,有着管事领役新旧交替的约定俗成,而且在长期与官府打交道的同时,他们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自我保护策略。比如每逢知县换届之际,巴县衙门中的书吏们通常会向新知县报告县衙内能够容纳的人手数量,以提醒新知县限制吏役的人数,不要“滥招”。每个吏役的晋升,或获取级别较高的职位,都有一定的排名,而且需要交纳一笔参费,用作衙门内的日常运作或办公场所日常修缮的费用。
巴县县衙既是一个行政机构,又是一个红尘世界,尽管效力其中的吏役是一个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颇为相似的群体,却也不免受人情世故的影响,彼此结成一个个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冲突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其中既有基于亲族庇护关系的服从与保护互惠的义务,也不乏拉帮结派、抱团取暖、争夺地盘、派系倾轧之类的各种利益交换,其背后也常常充斥着权谋与诡计、诬陷和诽谤……以及诸如此类的社会性特征。
从巴县县衙日常行政事务的运作不难看出,吏役们其实并没有将收取规费当作一条快速敛财、发财致富的渠道,而是视之为一种可以养家糊口的职业,或者一种能够长期从事,并从中获得可持续收入的生计。
吏役们实际上是在行政实践中创建了一套与社会制度、惯例性做法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结合在一起的高度地方化的自治模式。
晚清基层组织的运作方式和现实效果
应该承认,尽管吏役被世人视为腐败的渊薮,而且他们还顶着“蠹吏”的恶名,但吏役们一直尝试着将他们的角色正当化,并一直为保护其生计和个人荣誉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清人陈宏谋说过这样一段话:“然国家设官置吏,官暂而吏久也,官少而吏众也。官之去乡国常数千里,簿书钱谷或非专长,风土好尚或多未习,而吏则习熟而谙练者也。他如通行之案例,与夫缮发文移,稽查勾摄之务,有非官所能为而不能不资于吏者。则凡国计民生系于官,即系于吏,吏之为责不亦重乎。”
的确,一般的地方官既非当地人,又受任期所限,地方行政事务的运作往往不可避免地操控在吏役手中。而吏役不仅拥有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对于维持地方事务的运作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像白德瑞所着力表述的那样,地方政府并不是一个由士大夫对民众进行道德劝诫的政府,而是一个由一群训练有素的技术吏役实际管理的政府;民众直接面对的不是县官,而是现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地方民众与衙门吏役之间的关系。所以从另一个角度,也不得不承认,吏役是官僚程序与文化规范和社会惯例相结合的产物,是地方行政得以运作的基石,是联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独立且重要的支点。
巴县县衙的内部规范是建立在吏役自己设计并奉行的惯例性做法的基础上,并在正式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地方行政实际需要的罅隙间发挥作用的。
在此,白德瑞提醒我们,只有以多元的视角审视吏役的所作所为,才有助于揭示国家结构与地方社区之间互动的真相。而巴县县衙更像是一个缩影,从中既可以看出晚清基层组织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现实效果,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吏役这一群体之于晚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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