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
2021/10/0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据内地媒体报道,去年6月,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其后,警方对王女士父母以妨害公务罪名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此后,王女士一直向重庆各级机关实名举报该所警察,并提出行政申诉。去年8月,渝中区公安分局给王女士的《诉求处理情况告知单》显示:“经分局督察支队调查核实,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放滥用职权,殴打你父母的情况不属实……你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去年10月,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民警传唤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去年12月,王女士一家人就此向法院起诉警方。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近日,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承认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如此坎坷昭雪,首先得益于当地法院的秉公判决,其次是王女士一家有公民应有的法治意识,所以在面对警方的违法行为时,才有胆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其实也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力量——每个公民都懂法、守法,也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
警察原本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是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代表。但当个别警察滥用职权或违法执法时,造成的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的伤害,也会损害整个警察队伍在民众中的执法形象,进而侵蚀民众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在现代社会,执法权的大小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也就是说,执法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执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执法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就会对执法权形成制约;假如执法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虽说保持一定限度的执法权,是现代国家对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如何找到执法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达成一种制度保障,是今天实现法治社会极重要的环节。
保障公民权利,可以说是一切执法权存在的基础,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执法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执法权与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自然也就维护了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把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不能使两者对立起来。如果在现实中,屡屡出现执法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或者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中越来越多地依赖执法权的强制执行,只会造成民众与执法机关利益与情绪的对立。在这种情形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
所以,过度依赖执法权来维护社会稳定无异于饮鸩止渴。它不仅无助于培养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反而可能造成民众与执法机关的对立。故而,确立执法权行使的边界,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对警察来说,只有对那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才能行使警察的执法权;对一般执法者来说,执法时也需严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旦违反程序,就须接受相应的问责与处罚。
法治社会的民众需知法守法,执法者更需知法守法与正确地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确立法治的权威,让法律成为一切行为的底线。
我们现在反思这类热点事件,目的不仅是为了处理违法者,更重要的是让相关的执法部门能引以为戒,把这类事件作为对执法者和民众共同的“法治课堂”。各地警方应以渝中区案件为警示,认识到警方规范执法的重要性,以减少执法权滥用带来的各种伤害。
近年来,执法者违法的现象,在各地有上升的势头,报道也有很多。有因防控疫情而过度执法的,有因检查课外培训而过度执法的,有城管检查时过度执法的,有因在网上吐槽而被过度执法的,前些日子西安还发生了“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引发舆论大哗。这些执法者中,有些有执法权,还有些如地铁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无论有没有执法权,都不应当以简单粗暴的行为,伤害到普通民众的人身安全。这类不当的执法行为,与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然而此类事件,近年却似乎让大家司空见惯了。
为此,执政党近年来对政法系统进行了一场席卷全国的教育整顿。前不久的通报显示,法院系统因审判执行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2.4万人,检察系统因审查起诉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6000多人,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这些被处理处分的执法者,或因案件应捕不捕、应诉不诉,或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少数干警还存在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只有让执法者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并让违法者都付出代价,才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中国法治社会的前景才会越来越好,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才能越夯越坚实。
相关报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