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承包地退出机制需漫长过程
2021/09/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7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明确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承包地农户的主体资格,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摘要》中说,已在上海、山东、宁夏、湖北等省的部分县开展了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局部地区试点经验是否可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还需深入研究。下一步,将按照中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后,经历了两轮承包,第二轮承包多是从1997年开始,期限30年,即在2027年前后到期。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意味着未来30多年内,在大格局上,农村土地关系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在这个前提下,篇幅不长的《摘要》所透露的信息,难免瞬间引发舆论热议。毕竟,土地问题始终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
但其实,《摘要》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制会发生变化,它所针对的,只是解决近年来因城镇化的发展,已有一部分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和工作,使得不少地方出现了耕地撂荒与宅基地闲置现象的问题。
很显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仅是农民的主要财产,也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因此,在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出现各类损害农民权利的现象。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让农民进退可据,也减少了农民进城的顾虑。
当一些农民真正适应了在城里的生活,觉得自己有了根,便有了退出承包土地的意愿。至于如何退出,既取决于这些农民的生存能力,也取决于不同的城市所能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水平,包括能够提供的工作机会。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土地的退出,一定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利于农民的基础上才能实行。这几年农民虽有了一些发展,但总体来说,仍是一个经济基础非常脆弱的群体。
所以,各地在试点退出机制时,大多确立了一些原则,比如:自愿退出原则,且需得到退出农户全体成员的同意;合法原则,退出的土地须是合法的承包地,有土地确权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且须未用于抵押贷款;发包方同意原则;实力原则,退出的农户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存,在城市中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收入以工资性收入为主,没有无力偿还的债务——这些原则的提出,就是为了让农民在退出承包地时,生活能不受影响。只有当农民有了在城市生活的实力,进城农民在住房保障、市民待遇、就业能力及经济补偿等条件都获得满足的情况下,才会有“退地”的动力。
由于农民退出承包地,是退给村集体,故而补偿价格和补偿方式,也只能采取各村自治的方式来平等协商决定。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不同的地块、不同地块的土壤肥沃程度不同,定价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全国统一定价,也不可能由市县政府定价,只能由村内的小市场来进行定价。但这个定价也需秉持一定的原则,它必须是对农民生存、保障与未来发展的定价,要体现不同的地区经济水平下耕地的价值。
从各地的试点看,补偿的价格和方式也差异很大。且都属于各自探索,无法以优劣进行评价。比如在苏州虎丘区,是用土地换社保的方式,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保障。全区在33个村开始了试点,共退出承包地2万亩左右,有六成的农户退出,总计35000多人,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近32亿元;而武汉黄陂区则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每亩地可获补偿款43050元。只要给农民选择权,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不搞强制退出,应当说就值得鼓励。
在探索承包地退出机制时,各地需提防的是,某些农业资本下乡后看上了某个地块,搞强制或变相强制退出,或者以较低的价格要求退出,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社会风险。这方面,重庆梁平区的做法值得借鉴。梁平区对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地整体退出,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凡是申请整体退地的农户,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户主本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有固定住所,或户主子女有城镇住房且家庭关系和睦;二是除农业经营外,家庭劳动力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老年家庭成员参加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有了这些前置条件,梁平区川西村9社搞退地试点时,有21户农民提出了退地申请,但经过审核,只有7户完全满足条件,可进入退地程序。
从对城镇常住人口的统计看,中国还有5亿多农民常住乡村,国家统计局2020年公布的农民工人数是2.86亿人。除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或大中城市周边的乡村,在真正的乡村,有退出承包地意愿的农民还是很少的。前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曾说:“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可见,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土地,会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进程,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