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打破理财产品的“刚兑预期”
2021/07/2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近几年,不仅P2P大量爆雷,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屡屡爆雷。据中国理财网披露信息,仅2020年上半年,招商银行及其旗下的招银理财50只产品中,至少有十余只产品跌破净值,投资人本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此外,去年有媒体统计信息显示,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在内的20余只银行理财产品跌破成本价,大部分是成立不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面对银行理财产品频繁出现亏损,购买者不再淡定,近年也常爆出情绪激动的客户围堵银行的事件。
大概是因为这类原因,6月27日起,银保监会开始施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超过25万亿元,投资者约5000万人。《暂行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不过对销售机构的管理仍是收紧的。《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后者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理财产品代销资质。
理财产品备受诟病的是销售误导,购买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因责任难以认定而陷入困境。对此,《暂行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并对其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在制止销售误导方面,《暂行办法》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提出18项禁止行为,包括误导投资者、虚假片面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混同、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购买或赎回、违规代替投资者操作、直接或间接担保、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等。这些“红线”有助于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让理财公司的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对购买者来说,新规最大的变化,是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将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测算依据,这等于向投资者表明“业绩比较基准”并非预期收益,也不代表最终收益率。目前各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展示的多是收益率或收益区间,有专家指出,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产品也将向证券业、公募基金行业的标准看齐,也就是说从传统预期收益类产品,转换为净值型产品。各理财机构也会淡化预期收益率,这将打破理财产品的“刚兑预期”,意味着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将不再有任何收益承诺。据媒体报道,已有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始对理财销售文件作出调整,同时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增加了说明或测算依据。因为有过渡期,大多数银行仍处于观望状态。不过,《暂行办法》试图打破购买者“刚兑预期”的目的很明显,新规将更加考验投资者的理财水平。
有报道显示,中国获批筹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总数增至26家,包括6家国有行、10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3家中外合资机构。近两年,理财子公司已发行了4200多只产品,近八成都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几乎所有的理财子公司均实现了盈利。
理财子公司盈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理财产品就没有风险。同时投资者应当看到,“业绩比较基准”的高低,与风险的高低也并无直接关联,有时业绩基准高的可能反而风险低。很多理财产品出现巨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流动性原因,比如产品面临流动性压力,底层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时,就会导致兑付出现问题;另一种原因是投资的底层资产有问题,比如某产品投资债券类资产,如果债券出现违约,资管产品就可能出现亏损。
所以,未来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需研究清楚哪个机构是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银行的某种理财产品是“自营”还是“代销”。相对来说,一般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要高于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自营的产品风险自然要小一些。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要关心业绩比较基准,更得看产品的风险等级。银行理财分为5个风险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的风险不同,购买者需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选择对应的产品。由于理财产品向净值化转型是所有产品的大趋势,有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少,意味着未来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也可能“鸡飞蛋打”。对这种收益与风险的波动,购买者需提前认知。普通投资者即使投资,也要分散配置,把鸡蛋装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风险系数也会小一点。
新规的实施,说明理财产品肯定保本的观念已成为历史。虽然民众的投资理财需求在增加,但中国理财行业市场发展还极不成熟,优质的理财产品不是很多,理财公司的专业水准差距也很大,真正专业的理财规划师缺口仍然很大,这些都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银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加大对理财行业的监管力度是极有必要的,这样理财市场才能发展得更为稳健。但投资者也应清楚地意识到,未来即使是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血本无归”,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无法再因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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